法規名稱: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各分局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經濟部經人字第1120071636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 條,並自112年9月26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簡稱各分局)組織準則業於一百十二
年十月十六日訂定發布、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爰依中央行政機
關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各分局辦
事細則」,其要點如下:
一、本細則訂定之目的。(第一條)
二、各分局分局長、副分局長及幕僚長之權責。(第二條及第三條)
三、各分局各內部單位名稱及其掌理事項。(第四條至第十二條)
四、各分局以分層負責明細表實施分層負責制度。(第十三條)

法規異動

訂定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