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卓越中堅企業遴選及表揚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經濟部經產字第11351002710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至 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四、為統籌辦理中堅企業推動相關事宜,本部應成立中堅企業發展推動小
    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另
    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國家發展委員會、財
    政部、內政部、教育部、勞動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華民國
    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
    及相關法人指派代表擔任,其主要任務如下:
    (一)檢討中堅企業推動作法。
    (二)檢視中堅企業計畫之執行成效。
    (三)決審確認卓越中堅企業名單。

五、為辦理卓越中堅企業之實質審查相關事宜,本部產業發展署應邀集相
    關學者專家成立中堅企業審查會,由本部產業發展署署長擔任召集人
    ,必要時得遴聘學者專家擔任共同召集人。

六、遴選卓越中堅企業之程序分為資格審查、實質審查及決審。
    資格審查由本部產業競爭力發展中心辦理,採書面審查,其審查項目
    如下:
    (一)是否符合第三點所定之資格條件。
    (二)檢附之相關申請書表是否完備。
    實質審查由中堅企業審查會辦理,原則上分為書面審查及會議審查二
    個程序,並得請申請企業於會議審查時指派高階主管出席簡報及答詢
    ,其審查項目如下:
    (一)領導與經營策略:專注於特定領域及市場,以價值導向為訴求
          ,成為世界級領導企業為目標。
    (二)關鍵技術或服務模式:關鍵技術或服務模式在特定領域具有獨
          特性。
    (三)研發創新:持續投入創新研發程度及成效。
    (四)品牌:企業或產品品牌經營方式及其成效。
    (五)顧客與市場:以國內為主要經營或生產基地,但掌握國際市場
          及通路。
    決審由中堅企業發展推動小組辦理,審查時本部產業競爭力發展中心
    、中堅企業審查會召集人及相關審查委員應列席說明。
    申請企業經決審後,依審查結果予以排序,並擇優遴選卓越中堅企業
    ,每屆獲選名額為十名至十二名。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政府或相關產業公(協)會推薦,或
    成立時間十年以上之企業,決審時得酌予加分。

七、企業申請卓越中堅企業遴選時,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申請表。
    (二)最近一年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勞工保險繳費清單之投保
          人數資料影本。
    (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
    (四)依本部產業發展署公告格式所填列之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政府及相關產業公(協)會得推薦企
    業參與卓越中堅企業遴選;推薦時,應檢附受推薦企業意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