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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核發臨時證明書供砂石碎解洗選場及砂石堆置場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及廢(污)水排放或貯留許可之認定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91年5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1年5月16日經濟部(91)經務字第0910271189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4點,並自91年5月16日起實施(原名稱:經濟部核發臨時證明書供砂 石碎解洗選場及砂石堆置場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及廢(污)水排放 或貯留水許可證之認定原則)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礦業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3月6日經濟部(91)經務字第 0910270382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點,並自91年3月6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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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1年5月16日經濟部(91)經務字第0910271189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4點,並自91年5月16日起實施(原名稱:經濟部核發臨時證明書供砂 石碎解洗選場及砂石堆置場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及廢(污)水排放 或貯留水許可證之認定原則)
法規異動
修正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