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性別平等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地礦秘字第11217 50136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第3點、第6點、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經濟部礦務局性別平等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礦業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設置目的:
    為推動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性別平等
    業務,營造無性別歧視之環境,特設置性別平等工作小組(以下簡稱
    本小組)。
〔立法理由〕
因應經濟部暨所屬機關改造,爰修正機關名稱及簡稱。

三、本小組委員:
    (一)置委員9人至11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由主任指定副主任擔任
          ;委員中至少含 1位外聘民間委員,其餘委員由主任就本中心
          內單位員工派任之;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需達三分之一以上。
    (二)置執行秘書 1人,由本中心秘書室主任兼任;所需工作人員,
          由秘書室人員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幕僚業務。
〔立法理由〕
一、因應經濟部暨所屬機關改造,爰修正機關職稱。
二、因承辦組室變更,爰修正組室名稱。

六、經費: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中心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立法理由〕
因應經濟部暨所屬機關改造,爰修正機關名稱。

七、其他:
    (一)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本中心相關單位主管或外聘
          學者、專家列席。
    (二)外聘學者、專家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立法理由〕
一、因應經濟部暨所屬機關改造,爰修正機關名稱。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