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11月6日經濟部經園字第11255600380號令修正發布第26條 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工業

立法總說明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
一百零七年五月十日訂定發布,另於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日修正發布。茲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本辦法原列屬經濟部工業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
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管轄,爰修正本辦法第
二十六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閒置土地之合理價格,在中央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產業園區土地或建
築物租售價格審定小組審定;在直轄市、縣(市)由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
物租售價格審定小組審定。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本辦法原列屬經濟部工業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
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管轄,爰修正機關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