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 一百零七年五月十日訂定發布,另於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日修正發布。茲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本辦法原列屬經濟部工業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 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管轄,爰修正本辦法第 二十六條條文。
閒置土地之合理價格,在中央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產業園區土地或建 築物租售價格審定小組審定;在直轄市、縣(市)由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 物租售價格審定小組審定。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本辦法原列屬經濟部工業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 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管轄,爰修正機關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