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經濟作業基
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
機關,並以本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為管理機關。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本辦法原列屬經濟部工業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
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管轄,爰修正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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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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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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