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經濟部經產字第11251037580號令修正發布第16條 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工業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1月9日經濟部經工字第 0900462855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1條 ,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92年6月11日經濟部經工字第0920460737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2條 ,並自發布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經濟部經工字第0960460163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5條 ,並自發布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經濟部經工字第 09804606990號令修正發布第 3條 、第17條、第18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經濟部經工字第 0990460158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6條 ,除第2條條文自100年10月9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經濟部經工字第 09904605600號令修正發布第20條、 第26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經濟部經工字第1000460218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至 第6條、第16條、第18條至第20條、第26條條文;增訂第20條之1條文; 除第20條及第20條之1自100年7月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經濟部經工字第1000460573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3條、第4條、第6條、第13條、第23條、第26條;增訂第22條之1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9.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經濟部經工字第 10104605140號令修正發布第26條 條文及第3條之附表,第3條之附表自101年10月15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0.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經濟部經工字第10204603930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 第13條、第19條、第26條條文及第3條之附表,除第3條之附表自 102年 11月15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1.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經濟部經工字第 1030460266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附 表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2.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經濟部經工字第1030460674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7條 ,除第 3條附表編號二十三漿紙污泥、編號二十四紡織污泥、編號三十 七燃油鍋爐集塵灰規定自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5年 3月22日經濟部經工字第10504601170號公告暫停附表「 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原料」及「 非結構性混凝土原料」再利用用途)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3.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經濟部經工字第 10504602590號令修正發布第20條 、第27條及第3條附表,除第3條附表編號十四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有 關膨脹量檢測報告及再利用產品品質檢測報告之格式規定自105年12月1 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4.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經濟部經工字第 1070460362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9 條,自發布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5.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經濟部經工字第1080460207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附 表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6.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經濟部經工字第1090460314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23條條文及第3條附表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7.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經濟部經工字第1100460404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12條、第13條、第15條、第16條、第18條至第20條、第25條條文及第 3 條附表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8.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經濟部經工字第11104602600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 第17條至第20條、第22條、第25條、第29條及第3條附表;除第17條自112 年1月1日施行外,自111年7月1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9.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經濟部經工字第1125100857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附 表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0.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經濟部經產字第11251037580號令修正發布第16條 條文

立法總說明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一年一月九
日訂定發布,歷經十八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十二年四月十四日修正發
布。茲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本辦法原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權責事項
,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爰修正第十六條條文。

附件下載

法規異動

修正

經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其下列內容之一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次日起
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料送本部備查:
一、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之名稱、地址或負責人。
二、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費支付方式。
三、清除方式。
四、清除機構或車輛。
五、進廠事業廢棄物之貯存設施。
六、污染防治方式、設施或規格。
七、再利用後事業廢棄物清理方式。
八、產品貯存方式。
九、減少個案、通案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許可再利用數量。
清除機構之清運車輛屬依環境部公告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事業廢棄物清
運機具規定,經審驗機關審驗合格者,清除機構及清運車輛免依前項規定
向本部備查。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本辦法原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權責事項,自
    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爰修正第二項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