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經濟部經工字第1080460130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 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工業

立法總說明

工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九年十
月二十七日訂定發布,鑑於近年來國人生活型態改變及零售產業結構轉換
,在國內各大零售產業中,「連鎖便利商店」產業與國人生活及經濟發展
已是息息相關,取代部分服務性之零售產業且結合各大產業提供國人相關
服務,多元之發展型態亦可滿足產業園區勞工即時之服務需求;藉由結合
智慧園區規劃,管理機構可結合便利商店針對園區特色(特性)進行園區
結盟,針對智慧工安、廠商管理、數據分析、收費、行銷、廠商服務、敦
親睦鄰及治安等加以結合,導入園區智慧化服務模式,提升園區競爭力及
產業再發展過程所需的服務,以更即時、更符合需求之智慧園區提供廠商
所需。爰修正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於產業用地(二)所提供之產業使用,
增訂容許「連鎖便利商店」用途。(修正條文第四條)

法規異動

修正

為配合產業發展政策及整體營運需要,於工業園區內規劃產業用地(二)
,提供下列支援產業使用:
一、住宿及餐飲業。
二、金融及保險業。
三、機電、管道及其他建築設備安裝業。
四、汽車客、貨運業、運輸輔助業、郵政及快遞業。
五、電信業。
六、前條第一項第六款以外之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不含獸醫服務業
    、藝人及模特兒等經紀業)。
七、其他教育服務業。
八、醫療保健服務業。
九、創作及藝術表演業。
十、連鎖便利商店。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行業。
前項產業用地(二)土地所占面積,不得超過產業用地全部面積百分之三
十。
第一項供支援產業使用之土地,於符合建築、消防及其他安全法規規範要
件下,得與前條第一項所列行業於同一建築物內混合使用,但其所占樓地
板面積,不得超過該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十。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第十款增訂「連鎖便利商店」之行業別,提供作為產業園區支
    援產業使用,以因應支援性產業轉變之需求並符合法制規範,以下款
    次遞移。
二、第二項、第三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