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申請科技專案者,於提出計畫申請時,應向本部或所屬機關聲明
下列事項:
一、三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二、未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三、於三年內未有違反勞工、環境保護、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規或身心障
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之重大情節。
四、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五、同一計畫未獲得其他機關經費之補助。
申請者為財團法人,應敘明其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董事長與其他從業
人員之薪資及獎金,符合財團法人法之規定。
申請者拒絕為前二項聲明時,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不受理該申請案;其聲明
不實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駁回其申請,或撤銷補助並解除契約。
〔立法理由〕 一、財團法人法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制定公布,財團法人所涉法規皆有調
整,爰行政院於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一日以院授人給字第一0八00二
八八八二號函,將「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
以下簡稱薪資處理原則)自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停止適用。
二、因行政院函停止適用薪資處理原則,有關科專計畫申請者原應依薪資
處理原則辦理事項,應改依財團法人法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
六十三條及其授權辦法相關規定辦理,爰修正第二項文字,申請補助
計畫者為財團法人,應敘明符合財團法人法及其授權辦法有關董事、
監察人兼職費與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及獎金規定。另財團法
人以外之申請者,應符合各該主管機關有關董監事、從業人員薪資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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