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受損企業認定及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經濟部經工字第 1050460321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 條,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工業

立法總說明

政府為完善協助企業及勞工因應貿易自由化之保障,業於一百零四年十二
月三十日由總統公布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其第九條規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經認定為因貿易自由化而導
致受損之企業,應協助其研提改善調整計畫,協助其轉型、轉業或退出經
營,爰依據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規定,就受損認定資格、申請流程等,擬
具因應貿易自由化受損企業認定及補助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為利明確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定之「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或服務」
    ,爰為本條定義。(第二條)
二、為確保政府資源合理運用,爰明定受損企業申請資格。(第三條)
三、為利明確認定符合申請資格之企業是否因貿易自由化而受損,爰明定
    受損認定基準。(第四條)
四、明定申請受損企業認定之應備文件。(第五條)
五、明定受損企業之申請及認定流程。(第六條)
六、經受損認定之企業,得研提改善調整計畫申請補助,爰明定補助流程
    、項目等事項。(第七條)
七、為利政府資源發揮效益及維持公正性,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
    撤銷提供虛偽不實資料而獲補助者資格。(第八條)
八、為避免政府資源濫用及提升補助效益,爰明定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應積極監督獲補助之受損企業,另受損企業應配合相關查核及管
    理。(第九條)
九、為有效擴大政府資源運用,避免一定期間內補助受損企業重複項目。
    (第十條)

法規異動

訂定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