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之相關執行作業由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以下簡稱產發署)辦理
。
產發署就本要點所定事項得委託政府機關(構)、法人組織、學術研
究機構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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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金點設計標章,指經產發署依法註冊之圖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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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金點設計獎分金點專業設計獎及金點概念設計獎,其類組如下:
(一)產品設計類:生活用品、家居設備、電子資訊及金屬機電等。
(二)傳達設計類:包裝、廣告、書籍、識別系統及數位多媒體設計
等。
(三)空間設計類:公共空間、商業空間、活動場域等。
(四)整合設計類:專業策展、服務設計及社會設計等。
前項各類組之內容說明,得視設計趨勢需要,由產發署酌予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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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點設計獎依產發署或受委託單位之公告受理報名、辦理評選及發證
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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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為辦理金點設計獎得獎產作品評選作業,產發署或受委託單位得遴選
委員組成評選小組。
受委託單位應將評選小組委員,報請產發署備查。
第一項評選小組之國內委員數量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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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產發署或受委託單位得遴選委員組成金點設計獎年度最佳設計獎決審
小組。
決審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由國際設計社團組織、國際設計獎項
主辦單位及國內外設計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組成,決審小組主席由產
發署指派人員或依第二點所委託單位首長擔任,主席無評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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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依本要點取得使用金點設計標章使用權者,使用時應依產發署註冊
之圖樣辦理,不得改變其形狀、顏色、加註字樣或其他非經許可之
改作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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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產發署及受委託單位得不定期抽查得獎產作品使用金點設計標章
之情形,得獎者不得拒絕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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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取得金點設計標章使用權者,如有違反第十六點及第十八點至第
二十二點規定之一者,經產發署或受委託單位通知限期改善而未
改善者,得廢止其標章使用權之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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