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需地機關開發建設費用計算原則如下:
(一)產業園區需地機關應覈實估列開發建設費用,以每公頃新臺幣
五千萬元為開發建設費用計算原則。
(二)倘因產業園區之特殊開發(環境)條件,致申設階段因應各該
主管機關審查要求增設相關設施者,得酌予提高前款開發建設
費用之百分之五十,或由需地機關與國營事業依實際開發建設
費用協商之。
(三)因應物價變遷核算之彈性,前二款開發建設費用之上限金額,
由中央主管機關每五年通盤檢討並公告之。
(四)產業園區開發範圍內非屬國營事業之土地及地上物取得費,納
入需地機關開發建設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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