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費率所稱特定設施,指雲林離島式基礎產業園區新興區(以下簡稱
新興區)東二區西、北側臨時海堤;所稱特定設施維護費,指經濟部
雲林離島式基礎產業園區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為維護特定
設施所需之費用;所稱區內各使用人,指新興區之土地承購人或承租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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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定設施維護費費率及計收基準:
(一)區內各使用人應繳特定設施維護費= 區內各使用人土地面積(
m2)×單位面積費率
單位面積費率 =【(總和費用×1.0926)÷已租售面積(m2)】
(二)費率說明:
1.總和費用:特定設施之安全改善工程費與維護費用及土地管
理費用之總和。
(1)特定設施之安全改善工程費:特定設施之功能係保護堤後
填地料源不被淘刷。因堤頂高程允許越波設計,為避免冬
季季風或颱風產生較高之波浪越波,造成堤後設施損壞等
情事發生之堤防加固工程費用。
(2)特定設施之維護費用:堤防加固工程堤頂方塊移吊調整之
維護工作費用。
(3)特定設施之土地管理費用:依每年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部代理各機關、學校辦理之「警衛勤務」採購共同供
應契約金額核算之費用。
2.已租售面積:新興區已租售土地面積總和。
3.區內各使用人土地面積:依土地使用同意書或租賃契約書登
載之面積。
4.基於政府輔導廠商立場,為提昇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營運
績效,以確保特定設施維持功能運作,特定設施維護費收入
計算以能反映服務中心對特定設施存續期間所需投入成本回
收為原則,經核算費率為每年總和費用×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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