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離島式基礎產業園區新興區臨時海堤特定設施維護費費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6月11日經濟部經園字第11355700300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 及第1點、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雲林離島式基礎工業區新興區臨 時海堤特定設施維護費費率)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工業

法規異動

修正

一、本費率所稱特定設施,指雲林離島式基礎產業園區新興區(以下簡稱
    新興區)東二區西、北側臨時海堤;所稱特定設施維護費,指經濟部
    雲林離島式基礎產業園區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為維護特定
    設施所需之費用;所稱區內各使用人,指新興區之土地承購人或承租
    人。

三、特定設施維護費費率及計收基準:
    (一)區內各使用人應繳特定設施維護費= 區內各使用人土地面積(
          m2)×單位面積費率
          單位面積費率 =【(總和費用×1.0926)÷已租售面積(m2)】
    (二)費率說明:
          1.總和費用:特定設施之安全改善工程費與維護費用及土地管
            理費用之總和。
           (1)特定設施之安全改善工程費:特定設施之功能係保護堤後
              填地料源不被淘刷。因堤頂高程允許越波設計,為避免冬
              季季風或颱風產生較高之波浪越波,造成堤後設施損壞等
              情事發生之堤防加固工程費用。
           (2)特定設施之維護費用:堤防加固工程堤頂方塊移吊調整之
              維護工作費用。
           (3)特定設施之土地管理費用:依每年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部代理各機關、學校辦理之「警衛勤務」採購共同供
              應契約金額核算之費用。
          2.已租售面積:新興區已租售土地面積總和。
          3.區內各使用人土地面積:依土地使用同意書或租賃契約書登
            載之面積。
          4.基於政府輔導廠商立場,為提昇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營運
            績效,以確保特定設施維持功能運作,特定設施維護費收入
            計算以能反映服務中心對特定設施存續期間所需投入成本回
            收為原則,經核算費率為每年總和費用×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