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產業園區石榴班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費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6月26日經濟部經園字第11355700350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 及第1點;增訂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雲林科技工業區石榴班區一 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費率)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工業

法規異動

修正

六、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得依政策需要或其他特殊情事,提出本產業園
    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費率計收優惠調整方案,經陳報經濟部核定後
    實施。
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指產業園區內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建築物及設施
    之維護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