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經濟部經審字第1132096606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點 、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獎勵投資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2年3月1日經濟部經(82)經投審字第082106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 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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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2年4月16日經濟部經(82)經投審字第 008904號公告修正發布全 文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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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2年12月31日經濟部經(82)經投審字第049587號公告修正發布全 文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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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6年 7月15日經濟部經(86)投審字第86734100號公告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原名稱: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項目審查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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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87年6月17日經濟部投審字第87700823號公告增訂第3點第2項第5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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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0年11月20日經濟部經(九0)投審字第 09004624840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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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3年3月1日經濟部經審字第09304602280號令修正發布第壹點、第 參點;並自93年3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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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95年12月25日經濟部經審字第09509027890號令修正發布第參點 、第肆點,並自95年12月14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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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經濟部經審字第09704601420號令修正發布第第參點 及附表,並自 97年3月1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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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09704604680號令修正發布第參點 、第肆點,並自民國97年8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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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經濟部經審字第1080460098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點 ,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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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經濟部經審字第1090460669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4 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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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經濟部經審字第1132096606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點 、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四、申報或申請在大陸地區從事一般類項目之投資案件,相關主管機關應
    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投資人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以申報方式為之,並應於投資
          實行後六個月內,備齊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
          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
          1.投資人個案累計投資金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下。
          2.投資人每年受配大陸地區投資事業盈餘轉增資該事業之金額
            在一百萬美元以下。
    (二)簡易審查案件:
          1.簡易審查案件指個案累計投資金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1)五千萬美元以下。
           (2)逾五千萬美元,但非屬第三款專案審查案件。
          2.簡易審查方式應針對投資人財務狀況、技術移轉之影響及勞
            工法律義務履行情況及其他相關因素進行審查,並由主管機
            關會商各相關機關意見後,逕予准駁。
          3.有特殊必要時,得提經濟部投資審議會審查或改採專案審查
            。
          4.主管機關於投資人備齊完整文件後一個月內未作成決定,則
            該申請案自動許可生效,主管機關並應發給證明。
    (三)專案審查案件:投資人個案累計投資金額每逾五千萬美元者,
          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後,提報經濟部投資審議會審查,其
          審查項目如下:
          1.事業經營考量因素:包括國內相對投資情形、全球化布局、
            國內經營情況改變及其他相關因素。
          2.財務狀況:包括負債餘額、負債比例、財務穩定性、其集團
            企業之財務關聯性及其他相關因素。
          3.技術移轉及設備輸出情況:包括對國內業者核心競爭力之影
            響、研發創新佈局、侵害其他廠商智慧財產權之情形及其他
            相關因素。
          4.資金取得及運用情形:包括資金來源多元化、資金匯出計畫
            、大陸投資資金匯回情形及其他相關因素。
          5.勞工事項:包括對就業之影響、對勞工法律義務之履行情況
            及其他相關因素。
          6.安全及策略事項:包括對國家安全之可能影響、經濟發展策
            略考量、兩岸關係及其他相關因素。
    申請在大陸地區從事一般類項目之技術合作案件,相關主管機關應按
    下列方式辦理:
    (一)審查方式應針對申請人技術授權或移轉之影響進行審查,包括
          對國內業者核心競爭力之影響、研發創新佈局、侵害其他廠商
          智慧財產權之情形及其他相關因素,並由主管機關會商各相關
          機關意見後,逕予准駁。
    (二)有特殊必要時,得提經濟部投資審議會審查。

五、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或視需要邀集大陸委員會、中央銀行、財政部、
    國家發展委員會、勞動部、農業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部會首長
    參酌下列各款因素,調整前述採簡易審查程序之個案累計投資金額上
    限及個別企業累計投資金額比例上限,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以降
    低赴大陸投資對整體經濟之可能風險。
    (一)國內超額儲蓄率。
    (二)赴大陸投資占GDP之比重。
    (三)赴大陸投資占國內投資之比重。
    (四)赴大陸投資占整體對外投資之比重。
    (五)赴大陸投資廠商資金回流情形。
    (六)外匯存底變動情形。
    (七)兩岸關係之狀況。
    (八)國內就業情形。
    (九)其他影響總體經濟之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