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補助法人團體辦理大陸臺商輔導業務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經濟部經投字第11312504030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及 第6點附件一至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獎勵投資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4月22日經濟部經投三字第09103117330號函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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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2年2月7日經濟部經投三字第09203109110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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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2年12月23日經濟部經投三字第09203184510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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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經濟部經投字第 0930327231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 文7點,自94年1月1日生效 (原名稱:經濟部投資業務處補助產業公會辦 理大陸臺商輔導業務經費申請及核銷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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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經濟部經投字第 096032714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 文11點,自即日生效(原名稱:經濟部補助產業公會辦理大陸臺商輔導業 務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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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經濟部經投字第 09903274800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 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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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經濟部經投字第 10103278500號令修正發布第7點 ,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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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經濟部經投字第10403272041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 第7點、第9點、第11點;增訂第12點,並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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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經濟部經投字第11105313810號令修正發布第7點、 第12點;增訂第13點,並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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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 112年10月20日經濟部經投字第11212504800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 ,並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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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經濟部經投字第11312504030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及 第6點附件一至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六、受補助對象申請補助,除因政策需要並經補助機關核准者外,應於計
    畫預定執行前十五日向補助機關提出申請。
    受補助對象向補助機關申請補助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經濟部補助法人團體辦理大陸臺商輔導業務經費申請書及公職
          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聲明書(附件一)。
    (二)經濟部補助法人團體辦理大陸臺商輔導業務經費計畫書(附件
          二)。
    (三)經濟部補助法人團體辦理大陸臺商輔導業務經費預算表(附件
          三)。
    (四)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證明或章程影本。
    (五)設立大陸經貿委員會之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受補助對象如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
    不予受理或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補助機關受理申請後,先進行初步審核,簽報相關需配合事項,並會
    會計處,經核准後,函復申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