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受補助對象申請補助,除因政策需要並經補助機關核准者外,應於計
畫預定執行前十五日向補助機關提出申請。
受補助對象向補助機關申請補助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經濟部補助法人團體辦理大陸臺商輔導業務經費申請書及公職
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聲明書(附件一)。
(二)經濟部補助法人團體辦理大陸臺商輔導業務經費計畫書(附件
二)。
(三)經濟部補助法人團體辦理大陸臺商輔導業務經費預算表(附件
三)。
(四)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證明或章程影本。
(五)設立大陸經貿委員會之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受補助對象如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
不予受理或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補助機關受理申請後,先進行初步審核,簽報相關需配合事項,並會
會計處,經核准後,函復申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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