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辦理投資業務活動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經濟部經投字第11312500190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 第4點至第6點、第8點、第10點及第4點附件一至附件三、第10點附件四至 附件七,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獎勵投資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4年9月2日經濟部經投字第0940325691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點 ,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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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96年2月8日經濟部經投字第0960327048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點 ,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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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經濟部經投字第 1000327136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 第1點、第2點、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經濟部補助各縣市工商 發展投資策進會辦理投資業務活動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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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經濟部經投字第 10103278320號令修正發布第9點 ,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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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經濟部經投字第1040327083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5點 ,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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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經濟部經投字第11212501440號令修正發布第7點、 第10點、第15點及第10點附件四至附件七;增訂第16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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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經濟部經投字第11312500190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 第4點至第6點、第8點、第10點及第4點附件一至附件三、第10點附件四至 附件七,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各直轄市、縣市工策會辦理活動,符合下列要件者,得申請補助:
    (一)自發性辦理促進投資業務。
    (二)非屬本部投資促進司(以下簡稱投資司)當年度委辦計畫。
    (三)屬投資司年度預算科目相關。

四、申請補助之案件,應於計畫辦理日期十五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投資
    司提出: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說明活動經費來源。
    (二)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二),內容應包含計畫目的、預期具體效
          益、執行方式、執行進度項目,並附詳實活動議程。
    (三)經費預算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三)。
    同一計畫如辦理多場次活動者,得填寫一份申請書。
    申請人如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
    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部得撤銷該補
    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五、投資司受理申請後,先進行初步審核,簽報相關需配合事項,並先會
    本部會計處,經核准後,函復申請單位。
    補助計畫之性質應與投資業務具有關聯性;補助之核准,得以辦理吸
    引外資相關之活動為優先。

六、受補助對象應依核定之計畫時程執行,如未依計畫舉辦,除已於計畫
    辦理日期一週前,申請展延並經投資司同意者外,原核准之補助經費
    ,得不予核撥。

八、對本補助款之支用,僅限於原核定之預算項目所列舉之用途,如基於
    事實需要,必須變更計畫項目者,應於原計畫辦理日期一週前,重新
    向投資司申請,並於核准後再行辦理。如逾期申請或未經核准即變更
    計畫者,原核准之補助經費,得不予核撥。

十、受補助對象之經費請撥及核銷,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經費之請撥及核銷,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送下列
          文件向投資司為之。如遇年度終了時,則應於年度終了當日前
          辦理完畢:
          1.收據(格式如附件四)。
          2.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五)。
          3.收支清單(格式如附件六)。
          4.支出分攤表(格式如附件七)。
          5.全額或部分補助案件均應檢附支用單據。
    (二)同一計畫申請多場次補助並經核准者,應於每一場次活動結束
          後一個月內辦理經費核銷事宜,不得併於年底前統一核銷。
    (三)受補助對象經費結報時,需檢附支用單據,並應詳列支出用途
          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
          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四)如核銷單據幣別為外幣者,應折算為新臺幣,並附匯率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