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100460655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0 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標準、度量衡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40年7月20日經濟部發布同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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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45年3月3日經濟部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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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47年5月14日經濟部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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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50年11月25日經濟部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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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51年10月3日經濟部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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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58年3月5日經濟部經(五八)臺秘規字第07424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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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62年9月15日經濟部經(六二)技字第29208號令修正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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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64年6月30日經濟部經(六四)法字第14505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第 7條、第1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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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67年12月5日經濟部經(六七)法字第39042號令修正名稱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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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 68年2月15日經濟部經(六八)法字第04617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 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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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71年5月19日經濟部經(七一)法字第1711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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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72年9月26日經濟部經(七二)技字第39507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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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75年2月26日經濟部經(七五)技字第08151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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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 77年8月5日經濟部經(七七)中標字第231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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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81年2月19日經濟部經(八一)中標字第081088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第 10條、第22條及第30條;增訂第17條之1;並刪除第1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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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 84年1月11日經濟部經(八四)中標字第83094033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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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 87年8月19日經濟部經(八七)中標字第87461456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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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89年2月9日經濟部經(八九)標檢字第8846310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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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92年6月11日經濟部經(九二)經標字第09204607280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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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華民國 93年11月17日經濟部經(九三)經標字第09304608450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4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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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經濟部經標字第0960460377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7條 ;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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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華民國 97年10月22日經濟部經標字第09704605490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 、第16條、第20條、第22條、第29條、第3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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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0304603840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 第11條、第13條、第16條至第22條、第25條至第29條、第31條、第35條 、第39條、第42條;增訂第17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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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100460655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0 條,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四十年七月二十日發布施行以來
,歷經二十二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三年九月五日。為
增加中小企業申請正字標記之管道,於現行 CNS 12681(ISO 9001)品管
制度外,增訂工廠檢查模式為申請要件之一,並考量正字標記現行實務需
要,刪除第四章認可及第五章第三者驗證機構之規定,爰修正本規則,其
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增加中小企業申請正字標記之管道,於現行 CNS 12681(ISO 9001
    )品管制度外,增訂工廠檢查模式為申請要件之一。(修正條文第三
    條)
二、第三者驗證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及查核等相關管理事
    項,準用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取得商品檢驗工廠檢查機構之認可者,得視為正字標記之認可工廠檢
    查機構。(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修正抽樣、評估、查核等相關管理事項,得不侷限於任何辦理形式,
    並限制廠商申請使用正字標記前,以其他符合規定之試驗報告申請免
    除產品檢驗項目,以一次為限。(修正條文第九條及第十條)
五、增訂正字標記廠商於工廠查核不符合規定且無法於一個月內完成改正
    時,得檢具正當理由申請延展一個月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六、增訂品管系統驗證或工廠檢查未符合相關規定,於改正期間所生產製
    造之產品,不得使用正字標記。(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七、修正取得標準專責機關公告指定之其他驗證標誌且登錄持續有效者,
    得以該驗證標誌三年內之產品試驗報告,免除檢驗項目之規定。(修
    正條文第十七條)
八、規範正字標記廠商報備停止產製期限屆滿前,得申請延展次數之規定
    ,及報備恢復產製後,得繼續使用正字標記之限制。(修正條文第十
    九條)
九、修正正字標記廠商因廠址遷移、自行申請變更認可品管驗證機構或工
    廠檢查機關(構)或因前揭機構被撤銷、廢止或變更認可範圍,而影
    響其認可登錄,於申請變更時所應檢附之文件。(修正條文第二十二
    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
十、增訂廠商正字標記經撤銷或廢止後,應塗銷正字標記證書字號及相關
    文字。(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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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3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