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1353500190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 第29條條文及第28條附表九、第29條附表十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標準、度量衡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88年1月20日經濟部經(八八)中標字第87037124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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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8年9月1日經濟部經(八八)標檢字第88387396號令修正發布第13 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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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89年1月12日經濟部經(八九)標檢字第88391492號令修正發布增 訂第 14條之1、第14條之2、第14條之3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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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9年10月11日經濟部經(八九)標檢字第89256922號令修正發布增 訂第3條之1、第3條之2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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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90年12月26日經濟部經(九十)標檢字第09004627270號令修正發 布第5條;增訂第14條之4、第14條之5、第14條之6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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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2年10月8日經濟部經標字第0902461106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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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經濟部經標字第0930460103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條、第2條、第3條、第19條、第33條;增訂第29條之1、第32條之1、第 32條之2條文(原名稱:度量衡規費收費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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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4年5月2日經濟部經標字第09404603580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之附 表一及第28條之附表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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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經濟部經標字第09500097860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第 14條、第28條、第29條條文之附表一、六、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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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 95年12月29日經濟部經標字第09503841370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 、第 22條之1、第24條、第26條條文及第28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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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 96年6月29日經濟部經標字第0960381926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第 7條、第9條、第21條條文及第28條附表9、第29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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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經濟部經標字第09700004730號令修正發布第28條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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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經濟部經標字第09803801350號令修正發布第28條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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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經濟部經標字第09900524740號令修正發布第22條、 第24條及第6條附表一、第14條附表六、第23條附表八、第28條附表九 ;增訂第22條之2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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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經濟部經標字第09903817530號令修正發布第17條及 第6條之附表一、第28條條文之附表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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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0003810510號令修正發布第30條 、第28條附表九;增訂第32條之3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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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0103802910號令修正發布第28條附 表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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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020381091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5條、第33條及第28條附表九;增訂第32條之4條文;除第5條自102年 7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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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0303800050號令修正發布第28條 附表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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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0303826950號令修正發布第17條 條文及第28條附表九、第32條之4附表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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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0503802370號令修正發布第16條 、第19條及第14條之附表六、附表七、第28條之附表九及第32條之4之 附表十二;增訂第18條之1、第26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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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0603807920號修正發布第4條及第 28條附表九、第32條之4附表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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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0703812200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之 附表三、第11條之附表五、第28條之附表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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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0803819380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 附表四、第28條附表九、第32條之4附表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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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0903818140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 22條之3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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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1003813460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1 2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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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中華民國 111年3月15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1103803790號令修正發布第28條 附表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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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1103817110號令修正發布第14條 及第28條附表九;增定第14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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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1253500150號令修正發布第28條 附表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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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1353500190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 第29條條文及第28條附表九、第29條附表十

立法總說明

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經濟部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
訂定發布施行,歷經二十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六月
十三日。本次修正主要係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因應產業發展需求,擴建
及調整部分校正服務項目;又考量度量衡專責機關及所屬分局之度量衡器
部分校正業務,已有民間二級校正實驗室可滿足產業需求,刪減部分校正
項目;另為明確訂定或調整本標準收費依據,修正授權依據為度量衡法第
五十九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爰修正本標準第一條、第二十九條及第
二十八條附表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擴建及調整部分校正服務項目,修正本標
    準第二十八條附表九,修正內容如下:
    (一)因應業界氣體量測需求擴建氣體量測系統( C07),擴建範圍
          涵蓋氣體濃度稀釋裝置與分析設備校正系統( C10)服務項目
          ,擴增範圍收費標準比照原有範圍( C10)計算方式,未增加
          收費費額,並修正C07校正服務範圍,且刪除C10校正服務系統
          及校正費用。
    (二)考量低碳能源氣體濃度量測系統(C09)服務項目(2)雙成分
          氣體濃度已由鋼瓶氣體濃度量測系統( C03)完全涵蓋,爰停
          止其校正服務項目並刪除相關校正費用。
    (三)酌修端點尺寸量測系統(D03)服務項目(1)環規之收費標準
          部分文字及尺寸表示方式。
    (四)因應半導體產業製程原物料奈米粒子污染量測需求,進行奈米
          粒子功能性量測系統( D27)系統擴建,新增溶液顆粒濃度量
          測(金奈米粒子)服務項目,爰依固有成本設算,新增服務範
          圍之校正項目及費用。另考量同系統(D27)服務項目(2)Ze
          ta電位量測於產業已無校正需求,維護系統已無產業效益,爰
          停止是項校正服務並刪除系統服務項目與校正費用。
    (五)因應氣體流量產業需求,進行低壓氣體流量校正系統(大鐘形
          校正器)( F08)擴建,擴建服務範圍涵蓋低壓氣體流量校正
          系統(小鐘形校正器)( F07),爰將F07併入F08,收費標準
          比照原有範圍計算方式,未增加收費費額,而刪除 F07校正服
          務系統,並修正 F08系統名稱為低壓氣體流量校正系統(鐘形
          校正器)。
    (六)為提供國內網通產業對 5G毫米波元件/模組之阻抗量測需求,
          進行微波散射參數及阻抗量測系統( U02)系統擴建,新增毫
          米波元件服務項目,爰依固有成本設算,新增服務範圍之校正
          項目及費用。
    (七)為提供直線加速器高能光子之劑量追溯,新增直線加速器光子
          水吸收劑量校正系統(kk1012),爰依固有成本設算,新增校
          正服務項目及費用。
    (八)因應微波頻率量測需求,新增光梳雷射微波頻率量測系統(KJ
          02-8),提供40~80GHz微波頻率追溯至國家頻率標準,爰依固
          有成本設算,新增服務項目及校正費用。
二、考量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部分校正業務,於國內二級校正實
    驗室已有相關校正能量可滿足產業需求,已無由該機關辦理之必要,
    爰減列包括捲尺、鋼直尺、定量瓶、定量吸管、壓力計、白金電阻溫
    度計、玻璃溫度計、熱電偶溫度計、游標卡尺、分厘卡,塊規、厚薄
    規等校正項目及費用。(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及附表十)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標準依度量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九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
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修正本標準授權依據為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以明確訂定或調整收費依據
。

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辦理各項度量衡器校正之校正費費額如附表九。但
申請以速件隨到隨辦者,其校正費加倍計收。

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辦理各項度量衡器校正之校正費費額如附表
十;其每一申請案並加收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立法理由〕
為配合附表十校正費費額修正,修正排除項目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