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經濟部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 訂定發布施行,歷經二十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六月 十三日。本次修正主要係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因應產業發展需求,擴建 及調整部分校正服務項目;又考量度量衡專責機關及所屬分局之度量衡器 部分校正業務,已有民間二級校正實驗室可滿足產業需求,刪減部分校正 項目;另為明確訂定或調整本標準收費依據,修正授權依據為度量衡法第 五十九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爰修正本標準第一條、第二十九條及第 二十八條附表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擴建及調整部分校正服務項目,修正本標 準第二十八條附表九,修正內容如下: (一)因應業界氣體量測需求擴建氣體量測系統( C07),擴建範圍 涵蓋氣體濃度稀釋裝置與分析設備校正系統( C10)服務項目 ,擴增範圍收費標準比照原有範圍( C10)計算方式,未增加 收費費額,並修正C07校正服務範圍,且刪除C10校正服務系統 及校正費用。 (二)考量低碳能源氣體濃度量測系統(C09)服務項目(2)雙成分 氣體濃度已由鋼瓶氣體濃度量測系統( C03)完全涵蓋,爰停 止其校正服務項目並刪除相關校正費用。 (三)酌修端點尺寸量測系統(D03)服務項目(1)環規之收費標準 部分文字及尺寸表示方式。 (四)因應半導體產業製程原物料奈米粒子污染量測需求,進行奈米 粒子功能性量測系統( D27)系統擴建,新增溶液顆粒濃度量 測(金奈米粒子)服務項目,爰依固有成本設算,新增服務範 圍之校正項目及費用。另考量同系統(D27)服務項目(2)Ze ta電位量測於產業已無校正需求,維護系統已無產業效益,爰 停止是項校正服務並刪除系統服務項目與校正費用。 (五)因應氣體流量產業需求,進行低壓氣體流量校正系統(大鐘形 校正器)( F08)擴建,擴建服務範圍涵蓋低壓氣體流量校正 系統(小鐘形校正器)( F07),爰將F07併入F08,收費標準 比照原有範圍計算方式,未增加收費費額,而刪除 F07校正服 務系統,並修正 F08系統名稱為低壓氣體流量校正系統(鐘形 校正器)。 (六)為提供國內網通產業對 5G毫米波元件/模組之阻抗量測需求, 進行微波散射參數及阻抗量測系統( U02)系統擴建,新增毫 米波元件服務項目,爰依固有成本設算,新增服務範圍之校正 項目及費用。 (七)為提供直線加速器高能光子之劑量追溯,新增直線加速器光子 水吸收劑量校正系統(kk1012),爰依固有成本設算,新增校 正服務項目及費用。 (八)因應微波頻率量測需求,新增光梳雷射微波頻率量測系統(KJ 02-8),提供40~80GHz微波頻率追溯至國家頻率標準,爰依固 有成本設算,新增服務項目及校正費用。 二、考量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部分校正業務,於國內二級校正實 驗室已有相關校正能量可滿足產業需求,已無由該機關辦理之必要, 爰減列包括捲尺、鋼直尺、定量瓶、定量吸管、壓力計、白金電阻溫 度計、玻璃溫度計、熱電偶溫度計、游標卡尺、分厘卡,塊規、厚薄 規等校正項目及費用。(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及附表十)
本標準依度量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九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 定訂定之。
修正本標準授權依據為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以明確訂定或調整收費依據 。
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辦理各項度量衡器校正之校正費費額如附表九。但 申請以速件隨到隨辦者,其校正費加倍計收。
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辦理各項度量衡器校正之校正費費額如附表 十;其每一申請案並加收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為配合附表十校正費費額修正,修正排除項目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