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壁掛式陶瓷臉盆型式認可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1月30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檢政字第11330001330號令 修正發布第1點、第3點、第6點、第7點、第9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標準、度量衡

歷史沿革

法規異動

修正

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壁掛式陶瓷臉盆(以下簡
    稱陶瓷臉盆)實施型式認可逐批檢驗(以下簡稱型式認可),特訂定
    本要點。

三、型式試驗申請人應依不同之型式及系列分別檢具下列技術文件及樣品
    ,向本局、本局新竹分局、本局高雄分局或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提
    出型式試驗申請:
    (一)規格一覽表(含外觀尺寸及斷面圖;同一型式下不同形狀之陶
          瓷臉盆應另檢具其斷面圖,並以表列說明其下不同尺度商品之
          外觀尺寸)。
    (二)4X4以上成品彩色照片或原廠彩色型錄。
    (三)製程概要。
    (四)產品型號編列原則。
    (五)中文標示及注意事項樣張。
    (六)施工及安裝說明書及使用說明書。
    (七)樣品:每一型式及系列型式各二只。
    前項第五款之中文標示及注意事項,應分別依國家標準CNS 3220-3第
    八節及第九節之規定標示。
    第一項第七款之樣品,申請人應提供該臉盆深度範圍內,橫向尺寸最
    寬之臉盆做為試驗樣品。

六、陶瓷臉盆型式認可證書之有效期間原則為三年。

七、實施型式認可之陶瓷臉盆,其商品檢驗標識由報驗義務人於報驗時向
    本局或其所屬轄區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申請核發,並應依商品
    檢驗標識使用辦法之規定標示於商品本體上。

九、取得型式認可之陶瓷臉盆,檢驗機關得每批以五分之一之機率實施取
    樣檢驗,連續報驗達二十批,且無不合格紀錄者,得每批以十分之一
    之機率實施取樣檢驗。取樣檢驗係按商品不同型式至少取樣二種(不
    足二種者取樣一種),每種取樣二件,並僅實施重點項目檢驗;未抽
    中批採書面審查方式,惟必要時得派員現場查核中文標示及商品檢驗
    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