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銷檢驗登記申請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2月20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綜企字第11310001910號令 修正發布第1點、第3點及第3點表ARE-01,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標準、度量衡

法規異動

修正

一、凡商品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公告須申請檢驗登記者
    ,其申請人向本局及其所屬轄區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申請檢驗
    登記,應依本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三、審核及給號作業
    (一)檢驗機關受理後應查明有無取得商品驗證登錄、符合性聲明或
          商品型式認可等指定代碼。
          1.若無代碼者,由系統依內銷檢驗商品登記證之檢驗登記號碼
            編碼原則(表ARE-01)編碼自動給號。
          2.若有代碼者,其內銷檢驗登記號碼沿用原取得商品驗證登錄
            (例R12345)、符合性聲明(例D12345)或商品型式認可(
            例T12345)之代碼(例12345)。
    (二)取得內銷檢驗商品登記證之申請人,嗣後報驗應施檢驗商品時
          ,除另有規定免標示或得於包裝上標示外,其本體應標印檢驗
          機關所給予之內銷檢驗登記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