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驗證受理及審查
(一)本局檢驗行政組接獲加工廠廠商之「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
系統驗證申請書-加工廠」(AP-01)或倉儲廠廠商之「外銷水
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申請書-低溫倉儲廠」(AP-02)及
相關申請文件後,應於一週內完成資料內容完整性及齊備性之
檢核,必要時得要求核對正本。
(二)本局檢驗行政組應將檢核結果以「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
統驗證申請資料檢核結果通知單」( OF-01,以下簡稱申請資
料檢核結果通知單)函知廠商:
1.廠商申請文件、資料與規定不符或內容不全但可補正者,應
請廠商於一個月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申請資料不符合且無
法補正,或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不予受理並退回申
請文件。
2.經確認申請資料齊備且內容完整後,應正式受理廠商申請,
由 EFS給予七碼工廠代號,另請評鑑單位指派主導評審員及
評審員組成評鑑小組。
3.經正式受理之申請案,應以申請資料檢核結果通知單(OF-0
1)請廠商依規定繳納審查費並配合主導評審員之書面審查
,同時副知評鑑單位,另將申請資料送交主導評審員執行書
面審查。
(三)評鑑單位完成審查費收費作業後,應於 EFS進行收費資料維護
並通知評鑑小組。
(四)主導評審員應自廠商繳納審查費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書面審查,
並以「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申請資料書面審查結
果通知單」( OF-02,以下簡稱書審結果通知單)通知廠商審
查結果。
1.審查有不符合但可改正者,應請廠商限期改正,改正期間以
一個月為限;廠商於期限內改正後,主導評審員應於十五個
工作日內完成第二次書面審查。
2.廠商屆期未改正或經改正後仍不符合者,主導評審員應將廠
商申請資料併同審查資料以書面送本局檢驗行政組,由本局
檢驗行政組函知廠商駁回申請並檢還申請資料後結案,審查
費不予退還。
3.經審查通過者,主導評審員應依驗證人天數決定原則(RE-0
1)核算驗證人天數後,以書審結果通知單(OF-02)通知廠
商配合現場評鑑作業及依規定繳納評鑑費,同時副知評鑑單
位及本局檢驗行政組。評鑑單位完成評鑑費收費作業後,應
於EFS進行收費資料維護並通知評鑑小組。
(五)評鑑小組應於廠商接獲書審結果通知單( OF-02)之次日起三
個月內執行現場評鑑,惟得接受廠商具備正當理由展延申請一
次,展延期間以三個月為限;屆期廠商仍無法配合者,應將廠
商申請資料併同審查資料以書面送本局檢驗行政組,由本局檢
驗行政組函知廠商駁回申請及檢還申請資料後結案,另請評鑑
單位退還評鑑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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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評鑑作業
(一)主導評審員應於確認廠商已繳納評鑑費並參考「外銷水產品衛
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作業現場評鑑計畫(格式範例)」(OF-0
3,以下簡稱現場評鑑計畫)擬定含驗證人天數之現場評鑑計
畫後,聯繫評審員及廠商,並請廠商簽名確認現場評鑑作業各
項安排可依計畫執行。
(二)評鑑小組應依驗證基準規定執行現場評鑑,以「外銷水產品廠
場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作業表」( OF-04)或「外銷水產品
倉儲廠驗證作業表」( OF-05)(二者以下簡稱驗證作業表)
記載驗證發現(缺點),將評鑑結果填具「外銷水產品衛生安
全管理系統驗證報告」( OF-06,以下簡稱驗證報告)並請廠
商簽名確認;評鑑結果判定為不符合者(有主要缺點),主導
評審員得建議不予認可登錄;評鑑結果判定為有條件符合者(
僅有次要缺點、無主要缺點),主導評審員應依發現缺點對管
理系統運作或產品之衛生安全影響程度,決定驗證廠場改善成
效之確認方式,包括限期提送矯正計畫、限期提送改正佐證資
料或限期改正並再赴廠確認。
(三)評鑑結果為有條件符合且為限期提送矯正計畫或改正佐證資料
者,主導評審員應於接獲廠商資料後一週內告知審查結果,必
要時得限期(以十日為原則)請廠商再補充或補正資料。
(四)主導評審員確認廠商缺點矯正或改善之有效性後,應請廠商將
經確認資料上傳至 EFS,倉儲廠驗證者則以紙本為之,並依下
列次序將完整驗證資料送予評鑑單位辦理初審作業:
1.「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總結報告」( OF-07)
。
2.經審查確認具改善成效之廠商缺點矯正計畫、改正佐證資料
或再赴廠確認成果,有主要缺點不符合者或完全符合無缺點
者則無須檢附。
3.驗證報告(OF-06)及驗證作業表(OF-04或OF-05)。
4.現場評鑑計畫(OF-03)。
5.書審結果通知單(OF-02)。
6.書面審查後廠商修正之驗證申請資料(如無修正免檢附)及
申請資料檢核結果通知單(OF-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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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初審作業
(一)評鑑單位收到前點第四款驗證資料後,應立即指派具評審員資
格之適當人員執行初審作業。
(二)初審結果有部分資料須請廠商修正,且無涉及缺點判定變更者
,初審員得以「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總結報告審
查聯絡單」( OF-08,以下簡稱審查聯絡單)簽請單位主管同
意或逕與主導評審員交換意見後,請主導評審員洽廠商協議處
理;初審結果與主導評審員總結建議意見不一致,且涉及缺點
判定變更者,初審員應先行與主導評審員充分溝通確認現場評
鑑狀況後,再填上述包含次頁缺點變更意見之審查聯絡單(OF
-08),並簽請單位主管同意後,請主導評審員洽廠商協議處
理。
(三)主導評審員收到前款初審意見,應於三個工作天內洽廠商協議
處理,需廠商修正資料者,應給予合理期限,並將處理情形並
佐證資料再送初審員審查。
(四)初審員完成審查後,填具「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
總結報告審查意見表」( OF-09,以下簡稱審查意見表),併
「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工作紀錄表」( RE-02,
以下簡稱驗證工作紀錄表)及所有完成初審之驗證資料上傳EF
S,倉儲廠驗證者則以紙本為之,並以書面通知本局檢驗行政
組辦理複審作業;廠商改正事項涉及衛生安全管理系統計畫書
修正者,應另通知廠商辦理EFS登錄資料維護事宜。
(五)初審員應於十日內完成初審作業(含所有審查聯絡時間),惟
得扣除廠商作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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