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憑證發電設備查驗機構認可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檢驗字第11440006990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15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標準、度量衡

立法總說明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再生能源憑證(以下簡稱憑證
)發電設備查驗機構認可作業、確保查驗機構及其檢查人員之查驗品質,
爰訂定「再生能源憑證發電設備查驗機構認可作業要點」,重點如下:
一、申請認可之查驗機構應具備之資格及條件。(第二點及第三點)
二、申請認可、審查、發證等程序與認可有效期限及其延展。(第四點至
    第六點)
三、查驗機構接受查核、建立管理機制、確保證書資訊正確及維持合於規
    定之檢查人員。(第七點至第十一點)
四、查驗機構暫停執行業務、撤銷及廢止其認可之相關事項。(第十二點
    至第十五點)

法規異動

訂定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