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就本法規定事項得為告訴、自訴或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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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偵辦營業秘密案件,認有偵查必要時,得核發偵查保密令予接觸偵
查內容之犯罪嫌疑人、被告、被害人、告訴人、告訴代理人、辯護人、鑑
定人、證人或其他相關之人。
受偵查保密令之人,就該偵查內容,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實施偵查程序以外目的之使用。
二、揭露予未受偵查保密令之人。
前項規定,於受偵查保密令之人,在偵查前已取得或持有該偵查之內容時
,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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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保密令應以書面或言詞為之。以言詞為之者,應當面告知並載明筆錄
,且得予營業秘密所有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於七日內另以書面製作偵查保
密令。
前項書面,應送達於受偵查保密令之人,並通知營業秘密所有人。於送達
及通知前,應給予營業秘密所有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已依前項規定,給
予營業秘密所有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者,不在此限。
偵查保密令以書面為之者,自送達受偵查保密令之人之日起發生效力;以
言詞為之者,自告知之時起,亦同。
偵查保密令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偵查保密令之人。
二、應保密之偵查內容。
三、前條第二項所列之禁止或限制行為。
四、違反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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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中應受保密之原因消滅或偵查保密令之內容有變更必要時,檢察官得
依職權撤銷或變更其偵查保密令。
案件經緩起訴處分或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或偵查保密令非屬起訴效力所及
之部分,檢察官得依職權或受偵查保密令之人之聲請,撤銷或變更其偵查
保密令。
檢察官為前二項撤銷或變更偵查保密令之處分,得予受偵查保密令之人及
營業秘密所有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該處分應以書面送達於受偵查保密令之
人及營業秘密所有人。
案件起訴後,檢察官應將偵查保密令屬起訴效力所及之部分通知營業秘密
所有人及受偵查保密令之人,並告知其等關於秘密保持命令、偵查保密令
之權益。營業秘密所有人或檢察官,得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規定,聲
請法院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偵查保密令屬起訴效力所及之部分,在其聲請
範圍內,自法院裁定確定之日起,失其效力。
案件起訴後,營業秘密所有人或檢察官未於案件繫屬法院之日起三十日內
,向法院聲請秘密保持命令者,法院得依受偵查保密令之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撤銷偵查保密令。偵查保密令屬起訴效力所及之部分,在法院裁定予
以撤銷之範圍內,自法院裁定確定之日起,失其效力。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營業秘密所有人及檢察官之意見。前項裁定
並應送達營業秘密所有人、受偵查保密令之人及檢察官。
受偵查保密令之人或營業秘密所有人,對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檢察官之處分
,得聲明不服;檢察官、受偵查保密令之人或營業秘密所有人,對於第五
項法院之裁定,得抗告。
前項聲明不服及抗告之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至第四百十九
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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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偵查保密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
元以下罰金。
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違反偵查保密令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
無處罰規定,亦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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