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約僱人員評核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人字第 10618913870號函修正 發布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智慧財產局

法規異動

修正

五、年終評核之等次、比例及結果:
  (一)等次:約僱人員之年終評核分甲、乙、丙三等,以一百分為滿分
        ,
        各等次分數如下:
        1.甲等:八十分以上。
        2.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3.丙等:不滿七十分。
  (二)比例及結果:
        1.甲等:評列甲等比例比照編制職員上年度考列甲等比例辦理。
          次年度予以續約。
        2.乙等:次年度予以續約,惟連續二年評列七十五分以下或連續
          三年評列乙等者,降薪點一級,並先觀察(僱用)半年,依其
          表現(年中考核)再決定是否續僱。連續三年評列七十五分以
          下或連續三年評列乙等後,兩年內如有評列乙等者,則於契約
          期滿後不予續約。
        3.丙等:不予續約。
〔立法理由〕
配合一百零六年三月七日修正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約僱人員管理要點第十
五點第三項第二款規定,為避免受評人因第四年甲等之評核衍生即使再經
歷連續三年考列乙等仍得不被解僱所產生之消極工作態度,爰刪除「連續
四年評列乙等者」之文字,變更修正相關文字為「連續三年評列乙等後,
兩年內如有評列乙等者」,以健全本評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