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政府專案紓困方案公司發行新股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限制報酬及相關 事項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八年三月十九日訂定發布。鑒於公司 法已於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修正公布,並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原授權依據條文之條次已為調整,並配合公司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 期,爰修正本辦法第一條、第六條。
本辦法依公司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六條之四第一項規定訂定 之。
配合公司法已於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修正公布,有關本辦法之授權依據已 移列為公司法第二十九條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六條之四第一項,爰配合予以 修正。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八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 一日施行。
一、現行條文移列第一項,未作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配合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之施行日期 ,爰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