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1468001130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 第13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商業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經濟部經商字第0990243321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 ,並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 0號公告第4條第1項第6款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 事項,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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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06024136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 文9條,自106年6月28日施行 (原名稱:銀樓業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 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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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070240551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9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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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經濟部經商字第 1070242542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 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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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100240849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 第4條、第5條、第11條;增訂第4條之1、第11條之1條文(原名稱:銀樓業 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施行及申報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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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1468001130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 第13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一百年一月二十七
日發布施行,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年四月二十六日。本辦法係
依據洗錢防制法授權訂定,茲為配合洗錢防制法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修正公布之條文條次變更,爰修正本辦法第一條及第十三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依洗錢防制法第七條第三項、第八條第四項前段、第十條第三項、
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三項及資恐防制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立法理由〕
洗錢防制法於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爰配合該法規定,修正
所引條次。

經濟部應每年進行現地或非現地查核銀樓業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
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執行情形,並得由銀樓業所在地之地方金銀珠寶商
業同業公會派員陪同現地查核。
前項查核業務,經濟部得依洗錢防制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委託具查核能
力之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理由同第一條修正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