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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來臺從事相關經貿活動申請案件審核處理原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經濟部經審字第 10304600430號令廢止,並自即日 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商業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7年6月29日經濟部(87)經投審字第87746557號公告訂定發布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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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8年12月16日經濟部(88)經投審字第8844492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4點、第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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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經濟部經審字第0970460629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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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經濟部經審字第 10304600430號令廢止,並自即日 生效
法規異動
廢止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