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司登記資料查閱抄錄及影印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經濟部經商字第 10702425170修正發布第2點、第 4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商業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0年9月4日經濟部經(九0)商字第09000200840號令發布全文10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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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91年3月6日經濟部(91)經商字第0910204293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12點,並自91年3月16日施行(原名稱:公司負責人及利害關係人申 請查閱及抄錄公司登記資料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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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2年7月8日經濟部經商字第0920214043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點、 第 6點、第11點,並自92年7月15日起施行(原名稱:公司負責人及利害關 係人或任何人申請查閱及抄錄公司登記資料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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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經濟部經商字第0402423590號令修正發布第10點, 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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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經濟部經商字第 10002401760號修正發布名稱及全 文10點(原名稱:公司負責人、利害關係人或任何人申請查閱及抄錄公司 登記資料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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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經濟部經商字第 10702408800修正發布全文8點,並 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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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經濟部經商字第 10702425170修正發布第2點、第 4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公司、利害關係人或任何人得查閱、抄錄或影印之登記資料如附表一
    至附表三。

四、申請查閱、抄錄及影印公司登記資料時,應備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
    以臨櫃、郵寄、傳真或網路傳輸之方式申請:
  (一)公司申請本公司登記資料者:
        1.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以公司名義申請,應填具申請書,並蓋具
          原核備之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印鑑及公司印鑑;或由代表公司之
          負責人於申請書簽名或蓋章及加附身分證明文件。
        2.由分公司經理人填具申請書,以分公司名義申請並由分公司經
          理人簽名或蓋章及加附身分證明文件。
  (二)利害關係人申請者:
        1.由利害關係人填具申請書,檢附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及身分證明
          文件。
        2.利害關係人為法人者,應由代表法人之負責人提出;或由其分
          支機構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並由分支機構經理人簽署之。
  (三)公司或利害關係人委任代理人申請者,除應依前二款規定辦理外
        ,應同時檢附委託書。但申請文件如已載明代理人姓名,且足以
        確認代理人身分者,得免附委託書。
    於前項第一款第一目後段情形,臨櫃取件時應加附取件人身分證明文
    件影本;郵寄取件時應以公司所在地為收件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