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申請資格
申請事業須為艱困事業,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之營利事業,或無
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商業服務業營利事業:
(一)本補貼所稱之商業服務業,以向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第一項
或第二項營業項目認定,或以 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
算申報書上所載之行業標準代號為準。(適用行業如附表
一)
(二)從事專業國際貿易服務業, 109年9月1日前已向財政部稅
籍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批發業,並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
」向本部國際貿易局辦妥出進口廠商登記,且依我國海關
貿易統計資料,或其與 108年三角貿易實績減半認列金額
之合計,108年全年出進口實績達150萬(含)美元以上者
,應向本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補貼。
二、本補貼艱困事業之認定,以於 110年5月至7月期間任一個月營業
額較110年3月至4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較108年同月營業額減少達
50%為要件。
三、申請事業應以事業總機構名義提出申請;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分支
機構得申請本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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