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辦理商業服務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艱困事業營業衝擊補貼申請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100242501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點 附表一,並自110年6月7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商業

法規異動

修正

參、申請資格
    申請事業須為艱困事業,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之營利事業,或無
        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商業服務業營利事業:
        (一)本補貼所稱之商業服務業,以向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第一項
              或第二項營業項目認定,或以 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
              算申報書上所載之行業標準代號為準。(適用行業如附表
              一)
        (二)從事專業國際貿易服務業, 109年9月1日前已向財政部稅
              籍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批發業,並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
              」向本部國際貿易局辦妥出進口廠商登記,且依我國海關
              貿易統計資料,或其與 108年三角貿易實績減半認列金額
              之合計,108年全年出進口實績達150萬(含)美元以上者
              ,應向本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補貼。
    二、本補貼艱困事業之認定,以於 110年5月至7月期間任一個月營業
        額較110年3月至4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較108年同月營業額減少達
        50%為要件。
    三、申請事業應以事業總機構名義提出申請;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分支
        機構得申請本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