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品輸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二年七月十四日訂定發布施
行迄今,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修正日期為九十九年七月八日。茲配合行政
院組織改造,「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改制為「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原「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權責事項,改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管轄,及因
應實務需要,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定明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及執行單位。(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機關之簡稱。(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
九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條)
三、因應目前輸入許可證申請作業實務需要,修正以電子簽證方式為原則
,並定明例外得以書面方式辦理之情形。(修正條文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