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自有品牌推廣海外市場貸款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經濟部經產字第11351002710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 第6點、第12點至第15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國際貿易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9年10月30日經濟部經貿字第5317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2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80年3月5日經濟部經貿字第010510號函修正發布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 82年4月15日經濟部(八二)經貿字第011378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2 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90年4月9日經濟部貿綜發字第0900013587-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5 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90年8月1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貿綜發字第0900013587-0號函修正 發布第 5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經濟部經貿字第0950460328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 文16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自創品牌貸款要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經濟部經貿字第09504604960號令修正發布第12點, 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 中華民國 96年8月28日經濟部經貿字第09604604200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 第4點、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9. 中華民國 97年9月18日經濟部經貿字第09704604960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 第 4點、第12點、第14點;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0.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09804602450號令修正發布第9點; 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1.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經濟部經工字第 10204600670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 第12點、第13點、第14點、第15點,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2.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經濟部經工字第10304604240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 第8點、第14點,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3.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經濟部經工字第10404605760號令修正發布第 7點 、第13點、第14點,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4.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經濟部經工字第 10504604840號令修正發布第14點 ,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5.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經濟部經工字第10904602130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17 點,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6.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經濟部經產字第11351002710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 第6點、第12點至第15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業務由本部委任本部產業發展署(以下簡稱產發署)辦理。

六、本要點所稱自有品牌,指申請廠商所創立、使用並於我國或目標市場
    完成註冊之商標,或申請廠商所併購之國際品牌。
    前項所稱併購國際品牌,包括併購該品牌之商標權或併購擁有該品牌
    商標權之企業體。
    第一項所稱併購,包括取得該商標之所有權或海外目標市場之使用權
    ,或取得企業體之經營權或控制權。所稱經營權,指擁有該企業股份
    百分之五十以上;所稱控制權,指擁有該企業股份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
    所擬推動之產品應符合目標市場之安全、衛生及其他有關規定。

十二、申貸廠商如已依規定如期繳納推廣貿易服務費,依前點中小企業信
      用保證基金衍生之第一次第一年保證手續費將由中小企業信用保證
      基金按季向產發署申請支付。

十三、廠商應先擬具自有品牌推廣計畫書向產發署提出申請。產發署受理
      後應提交審查會審查。
      前項申請案產發署於提交審查會審查前,應踐行下列程序:
      (一)將計畫書送請專業機構進行財務診斷,但已取得金融機構同
            意承貸,且申貸金額在新臺幣一千萬以內者,得進行簡易財
            務診斷。
      (二)就計畫書各項內容進行形式審查,必要時得洽包括駐外單位
            在內之相關機關,確認計畫書所載內容。
      第一項申請案經審查會審查通過,再移請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辦
      理後續核保事宜,後續貸款由申請人向金融機構洽辦。如未取得金
      融機構融資,產發署得邀集承辦金融機構、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申請人及相關單位召開協調會議共同協商處理。
      廠商所提自有品牌推廣計畫書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符合第五點資格之相關文件,文件應包含最近三年之財務報
            表。
      (二)符合第六點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產品於該廣告地區之預計銷售數量與競爭概況等。
      (四)所運用廣告媒體之詳細說明,包括媒體名稱、發行地區、發
            行對象、運用期間、次數及估計費用等。
      (五)品牌推廣所需之行銷推廣、購買海外品牌商標權、通路布局
            、設計、人才培訓、營運週轉及其它相關計畫之說明。
      (六)符合第八點第一項得申貸百分之八十額度之證明文件。
      (七)符合前點已依規定繳納推廣貿易服務費之繳納文件。
      廠商如係第二次以上申請貸款時,對前次推廣計畫執行情形應加以
      說明並對已貸尚未清償金額加以申報,以利審查貸款額度。

十四、產發署應組成審查會,負責本要點申請案之審查。
      審查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由產發署署長擔任召集人,負責召
      集會議。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或委員互
      推一人代理。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國發會一人。
      (二)本部國際貿易署一人。
      (三)本部智慧財產局一人。
      (四)本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一人。
      (五)產發署業務單位主管一人。
      (六)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一人。
      (七)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一人。
      (八)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一人。
      (九)臺灣精品品牌協會一人。
      (十)其他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
      審查會任務為審核申請案之准駁及貸款額度。
      審查會開會時,負責財務診斷之專業機構應派員列席;必要時得加
      邀承貸銀行、申貸廠商出席說明案情。
      審查會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行之。
      廠商申貸金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內,經專業機構財務診斷評估具
      可行性者,審查會得採書面審查方式。
      前項書面審查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審查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
      審查會秘書業務由產發署負責。

十五、申貸廠商非經承貸銀行同意,不得變更貸款用途,如有違反約定者
      ,承貸銀行得按一般貸款牌告利率核計利息,或收回全部貸款。
      產發署應依中長期資金運用策劃及推動要點第十七點第三項規定配
      合考核各項執行績效;承貸銀行及申貸廠商應善盡協助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