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辦理甄選流程,由本部產業發展署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工廠 管理輔導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六目各特定區之主管機關,提出符合前二 點規定之廠商推薦名單,再由本部產業發展署函陳本部核定,由本部 製作感謝狀及獎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