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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申請人申請或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書處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12月15日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貿管理字第1120154041號令修 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國際貿易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貿服字第10001528670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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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貿服字第 1050152444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自105年10月17日生效 (原名稱: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 書處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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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貿服字第1080151747號令修正發 布,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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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貿服字第1090150106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自即日生效(原名稱:申請人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書處分原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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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112年12月15日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貿管理字第1120154041號令修 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附件下載
附件-申請人申請或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書處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