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000460800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8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商品檢驗

法規異動

修正

  依本法第十九條指定公告須先申請內銷檢驗登記者,報驗義務人應填具
  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報驗義務人所在地之檢驗機關(構)辦理登
  記: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
      。但已填具公司或商業統一編號者,免附。
  二、經公告應檢附之相關技術文件。

  報驗義務人應填具報驗申請書連同應繳檢驗規費,並檢附下列文件,向
  檢驗機關(構)申請報驗:
  一、型式認可證書影本;報驗義務人非型式認可證書之名義人時,應另
      檢具證書名義人授權文件。但已填具型式認可證書之證號者,免附
      型式認可證書影本。
  二、經公告應檢附之相關試驗紀錄、製程紀錄等文件。
  三、其他檢驗必要文件。
  無須申請內銷檢驗登記者,報驗義務人應於首次報驗時,另檢附第三條
  之文件。
  申請報驗由代理人為之者,應檢附授權書及代理人證明文件。以代理申
  請報驗為業之營利事業,得檢具授權書向檢驗機關(構)登記備查,並
  憑其登記代理報驗義務人辦理各項報驗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