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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拋棄式及簡易型打火機型式認可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 10630002120號令修 正發布增訂第5點之1,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商品檢驗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3年7月16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09330005930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5點,並自93年8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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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 09530007720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6點,並自96年2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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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09630003660號令修正 發布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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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 10630002120號令修 正發布增訂第5點之1,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五之一、報驗義務人於報驗時應依公告或國家標準之規定,填列製造日期 或製造批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