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感熱紙商品檢驗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 10620000880號令修 正發布第5點、第11點、第12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商品檢驗

法規異動

修正

五、同一報驗義務人報驗同產地、同廠牌及同貨品分類號列之商品經三批
    逐批查驗符合規定者,改採每批百分之二十機率之抽批查驗方式檢驗
    ;未抽中批採書面核放

十一、檢驗不合格案件應依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辦理退運、銷毀或提
      出監督改善申請,並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取樣檢驗部分合格、部分不合格或全數不合格者,得先辦理分
          割批數後,就不合格項次申辦退運、銷毀或監督改善後重新報
          驗;合格項次分割後即可放行。
    (二)未抽中項次商品之型式、型號或規格或商品條碼與不合格項次
          相同,且該不合格商品無法改善者,應併同退運、銷毀或為其
          他必要之處置。
    (三)檢驗不合格之重新報驗案件,取樣項次比率按第六點加倍取樣
          。

十二、抽中批如經檢驗不合格者,同一報驗義務人嗣後報驗同產地、同廠
      牌及同貨品分類號列之商品須經連續報驗五批三倍數量實施逐批查
      驗皆符合規定後,始得依第五點之抽批方式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