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集集攔河堰水庫運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1月3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11360000050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 、第4點、第7點、第8點、第12點、第13點、第17點、第18點及第8點附表 一、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水利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11月20日經濟部(90)經水利字第 09020208090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2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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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1年12月30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0912021768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 1點;並自91年12月28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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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95年2月7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0952020066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9 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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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96年5月24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09620203560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 附表2及第10點附表3,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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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 1002020938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20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集集攔河堰運用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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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 105202046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1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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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11020214270號令修正發布第7點 、第8點、第18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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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113年1月3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11360000050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 、第4點、第7點、第8點、第12點、第13點、第17點、第18點及第8點附表 一、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水庫以本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分署(以下簡稱中水分署)為管理機
    關,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引水利用運轉:以本水庫攔蓄調節供應農業用水、家用及公共
          給水、工業用水及水力用水標的使用之運轉。
    (二)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情況,經由溢洪道或排砂道放水之運轉
          。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突發事件,危及本水庫安全或嚴
          重影響供水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水源水量:本水庫南、北岸取水口可引濁水溪川流量及斗六堰
          取水口可引清水溪川流量之總和。但應扣除下游河川生態維持
          流量。
    (五)本水庫水量:為本水庫蓄水量及水源水量之總和。
    (六)颱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
          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七)豪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大雨、豪雨(含大豪雨、特大豪雨
          )特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八)洪峰流量:一次洪水過程中,最大之瞬間流量。
    (九)洩洪量:防洪運轉時,經由溢洪道及排砂道放水之總放水量。
    (十)調節性放水:颱風或豪雨情況外,必要時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
          水設施排放水量以調節水庫水位之放水。

七、除水力用水外,其餘各標的用水人應於每年五月底及十一月底前,向
    中水分署提出次半年之用水計畫,由中水分署、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縣市政府、各標的用水人等相關單位共同
    成立水源調配小組,並由中水分署召集協商後執行。

八、本水庫水量運用標的如下:
    (一)農業用水:包括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處(以下簡稱農水
          署彰化管理處)及農業部農田水利署雲林管理處(以下簡稱農
          水署雲林管理處)之濁水溪直接灌溉區及間接補給灌溉區用水
          ,其灌溉區域詳如附表一。
    (二)家用及公共給水:每年二月至五月每日十萬立方公尺,六月至
          次年一月每日二十萬立方公尺,引用水量超過每日十萬立方公
          尺時,其超過量之引用應以不影響農業用水之權益為原則。
    (三)工業用水:在不影響前兩款標的用水時,最大供水量每日八十
          六萬立方公尺。
    (四)水力用水,為非消耗性用水,最大供水量原則如下:
          1.北岸聯絡渠道:六十一秒立方公尺。
          2.南岸聯絡渠道:四十九點五秒立方公尺。
    (五)八卦山旱灌用水:八卦山高地旱作灌溉區,年最大供水量以九
          百六十七萬立方公尺為原則。
    本水庫運用時應保障相關水權人之用水權益,在水權狀額定用水量(
    附表二)範圍內取水;並維護下游河川生態穩定與平衡。家用及公共
    給水與工業用水分配水量需調用農業用水供應時,應依本部農業用水
    調度使用協調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二、本水庫因故必須停止供水時,中水分署應在二週前通知各標的用水
      人。但為穩定供水之例行排砂操作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停止供水時
      ,不在此限。

十三、中水分署為維持各項設施正常功能,得依水利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向
      各目的事業用水人按其使用情形收取費用。

十七、颱風或豪雨情況中水分署應依規定執行各項防汛應變措施,並將本
      水庫情況通報水利署。

十八、本水庫進行調節性放水或防洪操作需要放水時,應於放水操作前一
      小時發布水庫洩洪警報,並將預定放水時間及放水量通知南投縣政
      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及其消防局及警察局、集集鎮公所
      、竹山鎮公所、名間鄉公所、二水鄉公所及林內鄉公所等機關轉知
      所屬相關單位及下游居民,注意安全;另應通知本部水利署第四河
      川分署、農水署彰化管理處與雲林管理處等加強防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