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水庫以本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分署(以下簡稱中水分署)為管理機
關,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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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引水利用運轉:以本水庫攔蓄調節供應農業用水、家用及公共
給水、工業用水及水力用水標的使用之運轉。
(二)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情況,經由溢洪道或排砂道放水之運轉
。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突發事件,危及本水庫安全或嚴
重影響供水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水源水量:本水庫南、北岸取水口可引濁水溪川流量及斗六堰
取水口可引清水溪川流量之總和。但應扣除下游河川生態維持
流量。
(五)本水庫水量:為本水庫蓄水量及水源水量之總和。
(六)颱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
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七)豪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大雨、豪雨(含大豪雨、特大豪雨
)特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八)洪峰流量:一次洪水過程中,最大之瞬間流量。
(九)洩洪量:防洪運轉時,經由溢洪道及排砂道放水之總放水量。
(十)調節性放水:颱風或豪雨情況外,必要時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
水設施排放水量以調節水庫水位之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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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除水力用水外,其餘各標的用水人應於每年五月底及十一月底前,向
中水分署提出次半年之用水計畫,由中水分署、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縣市政府、各標的用水人等相關單位共同
成立水源調配小組,並由中水分署召集協商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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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水庫水量運用標的如下:
(一)農業用水:包括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處(以下簡稱農水
署彰化管理處)及農業部農田水利署雲林管理處(以下簡稱農
水署雲林管理處)之濁水溪直接灌溉區及間接補給灌溉區用水
,其灌溉區域詳如附表一。
(二)家用及公共給水:每年二月至五月每日十萬立方公尺,六月至
次年一月每日二十萬立方公尺,引用水量超過每日十萬立方公
尺時,其超過量之引用應以不影響農業用水之權益為原則。
(三)工業用水:在不影響前兩款標的用水時,最大供水量每日八十
六萬立方公尺。
(四)水力用水,為非消耗性用水,最大供水量原則如下:
1.北岸聯絡渠道:六十一秒立方公尺。
2.南岸聯絡渠道:四十九點五秒立方公尺。
(五)八卦山旱灌用水:八卦山高地旱作灌溉區,年最大供水量以九
百六十七萬立方公尺為原則。
本水庫運用時應保障相關水權人之用水權益,在水權狀額定用水量(
附表二)範圍內取水;並維護下游河川生態穩定與平衡。家用及公共
給水與工業用水分配水量需調用農業用水供應時,應依本部農業用水
調度使用協調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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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水庫因故必須停止供水時,中水分署應在二週前通知各標的用水
人。但為穩定供水之例行排砂操作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停止供水時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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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中水分署為維持各項設施正常功能,得依水利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向
各目的事業用水人按其使用情形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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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颱風或豪雨情況中水分署應依規定執行各項防汛應變措施,並將本
水庫情況通報水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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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水庫進行調節性放水或防洪操作需要放水時,應於放水操作前一
小時發布水庫洩洪警報,並將預定放水時間及放水量通知南投縣政
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及其消防局及警察局、集集鎮公所
、竹山鎮公所、名間鄉公所、二水鄉公所及林內鄉公所等機關轉知
所屬相關單位及下游居民,注意安全;另應通知本部水利署第四河
川分署、農水署彰化管理處與雲林管理處等加強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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