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一)大壩:混凝土重力壩,壩高二十四公尺,壩長一百二十四.九
公尺,滿水位標高一百零九.二公尺,壩頂標高一百十五公尺
。
(二)溢洪道:設弧形閘門十座,靠右岸側閘門編列為第一號,依序
向左岸為第二號、第三號至第十號。第一號至第四號閘門寬八
公尺、高七.二公尺,底檻標高一百零二公尺;第五號至第十
號閘門寬八公尺、高五.二公尺,底檻標高一百零四公尺。
(三)排砂道:位於右岸,設直提式閘門一座,閘門寬五.三八公尺
、高四.一五公尺,底檻標高一百公尺。
(四)魚道:位於左岸,下游入口標高九十九.五公尺,謢坦處設十
八個階梯,由標高九十九.五公尺公尺遞減至九十五公尺,出
口位於上游左岸,設九個出口。
(五)發電進水口:位於右岸,設直提式閘門二座,靠右岸側閘門為
一號,另一側為二號,閘門寬二.八公尺、高三.六公尺,底
檻標高一百零四.三二公尺,取水量三十二秒立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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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溢洪道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平時關閉,於排洪、排砂、維修及配合調節性放水或緊急運轉
時得開啟。
(二)平時閘門開啟順序為第五號、第六號、第七號、第八號、第九
號、第十號、第四號、第三號、第二號、第一號,但為排除水
庫內積砂或遇特殊因素時,得視當時流量,機動調整開啟順序
,不受前述順序之限制。開啟時應視本流流量及水庫水位決定
開度,以不使下游流量劇增為原則,每座閘門每次開啟不超過
一公尺,須待一閘門開啟達一公尺後,方可依上述順序開啟另
座閘門。關閉時則與開啟時順序相反。
(三)溢洪道閘門首次開啟時應依下列步驟操作:
1.第一次開度最大三十公分排水二十分鐘。
2.二次增加開度最大三十公分(合計開度六十公分)排水二十
分鐘。
3.三次增加開度最大四十公分(合計開度一百公分)排水二十
分鐘,待開度達一百公分後,可按前款規定順序繼續開啟其
餘閘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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