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工務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2月29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工字第11305035890號函修正發 布第20點、第23點;增訂第43點,原第43點遞移到第44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水利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3年1月15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工字第09305000140號函訂定發布 全文4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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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3年7月8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工字第 09305004130號函修正發布 全文4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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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4年2月21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工字第09405000860號函修正發布 全文4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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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工字第 09905010920號函修正發 布全文4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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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工字第10005264690號函修正發 布第2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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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工字第 10105045000號函修正發 布第 4點、第7點、第8點、第12點至第16點、第18點至第27點、第29點、 第30點、第33點至第35點、第40點,並自101年4月1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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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工字第 10205181750號函修正發 布第4點、第8點、第12點、第2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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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工字第10705020920號函修正發布 第 4點、第7點至第9點、第12點至第16點、第18點至第27點、第29點、第 30點、第33點至第35點、第40點及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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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工字第11105040130號函修正發布 第2點、第4點、第5點、第8點、第10點、第13點、第15點、第18點、第20 點、第23點、第27點、第29點、第30點、第33點、第34點;增訂第42點, 原第42點遞移至第43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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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 112年10月6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工字第11205270360號函修正發 布第2點、第4點、第7點、第8點、第12點至第16點、第18點至第27點、第 29點、第30點、第33點至第35點、第40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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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 113年2月29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工字第11305035890號函修正發 布第20點、第23點;增訂第43點,原第43點遞移到第44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四十三、各所屬機關每年採專人專卷方式依據「經濟部水利署暨所屬機關
        債權及債權憑證管理作業要點」及「中央政府各機關註銷應收款
        項、存貨及存出保證金會計事務處理作業規定」清查相關案件後
        提送主計單位彙辦,並追蹤控管債權案件辦理情形。
〔立法理由〕
本點新增。
二十、監造計畫、施工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監督查核計畫及施工規劃階段
      施工風險評估依經濟部水利署工程監造注意事項及工程契約之規定
      辦理。
      (一)監造計畫、施工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監督查核計畫及施工規
            劃階段施工風險評估核定程序:
            1.河川分署辦理之工程:
             (1)第一、二類工程:報本署核定。
             (2)第三、四類工程:由所屬機關核定。
             (3)各類別復建工程:由所屬機關核定。
            2.水資源分署辦理之工程:
             (1)第一類工程:報本署核定。
             (2)第二、三、四類工程:由所屬機關核定。
             (3)各類別復建工程:由所屬機關核定。
      (二)各類工程預算書成立時應製作簡易預定進度表,並於發包後
            修正納入契約,作為開工後至施工計畫核准期間之進度管控
            依據,施工計畫內應含預定進度表Bar-Chart、網狀圖及S-C
            urve曲線核章正本。
      各類計畫書,經發包或變更修正後昇降類別者,前項監造等有關事
      項仍由原招標機關辦理,惟原所屬權責昇為非其權責者,應報本署
      備查。
〔立法理由〕
一、職業安全衛生監督查核計畫依據勞動部「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
    管理作業要點」第12點規定納入核定程序。
二、施工規劃階段施工風險評估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
    納入核定程序。

二十三、工程延期應依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工期核算注意事項及下列規
        定辦理:
        (一)工期展延核定程序如下:
              1.河川分署辦理之工程:
               (1)第一、二類工程:報本署核定。
               (2)第三、四類工程:由所屬機關核定。
               (3)各類別復建工程:由所屬機關核定。
              2.水資源分署辦理之工程:
               (1)第一類工程:報本署核定。
               (2)第二、三、四類工程:由所屬機關核定。
               (3)各類別復建工程:由所屬機關核定。
        (二)廠商申辦展延工期送請所屬機關審核並於七工作天內審核
              完畢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1.河川分署辦理之工程:
               (1)第一、二類工程:報本署核定。
               (2)第三、四類工程:由所屬機關核定。
               (3)各類別復建工程:由所屬機關核定。
              2.水資源分署辦理之工程:
               (1)第一類工程:報本署核定。
               (2)第二、三、四類工程:由所屬機關核定。
               (3)各類別復建工程:由所屬機關核定。
              3.本署指定限期完工工程之延期案:其申請展延日期如逾
                越列管期限者應報本署核定。
        經發包或變更預算修正後昇降類別者,第一項工期核算事宜仍由
        原招標機關辦理,惟原所屬權責昇為非其權責者,應報本署備查
        。

四十四、本要點內各項書件報表份數照附表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點次異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