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監造計畫、施工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監督查核計畫及施工規劃階段
施工風險評估依經濟部水利署工程監造注意事項及工程契約之規定
辦理。
(一)監造計畫、施工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監督查核計畫及施工規
劃階段施工風險評估核定程序:
1.河川分署辦理之工程:
(1)第一、二類工程:報本署核定。
(2)第三、四類工程:由所屬機關核定。
(3)各類別復建工程:由所屬機關核定。
2.水資源分署辦理之工程:
(1)第一類工程:報本署核定。
(2)第二、三、四類工程:由所屬機關核定。
(3)各類別復建工程:由所屬機關核定。
(二)各類工程預算書成立時應製作簡易預定進度表,並於發包後
修正納入契約,作為開工後至施工計畫核准期間之進度管控
依據,施工計畫內應含預定進度表Bar-Chart、網狀圖及S-C
urve曲線核章正本。
各類計畫書,經發包或變更修正後昇降類別者,前項監造等有關事
項仍由原招標機關辦理,惟原所屬權責昇為非其權責者,應報本署
備查。
〔立法理由〕 一、職業安全衛生監督查核計畫依據勞動部「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
管理作業要點」第12點規定納入核定程序。
二、施工規劃階段施工風險評估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
納入核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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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工程延期應依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工期核算注意事項及下列規
定辦理:
(一)工期展延核定程序如下:
1.河川分署辦理之工程:
(1)第一、二類工程:報本署核定。
(2)第三、四類工程:由所屬機關核定。
(3)各類別復建工程:由所屬機關核定。
2.水資源分署辦理之工程:
(1)第一類工程:報本署核定。
(2)第二、三、四類工程:由所屬機關核定。
(3)各類別復建工程:由所屬機關核定。
(二)廠商申辦展延工期送請所屬機關審核並於七工作天內審核
完畢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1.河川分署辦理之工程:
(1)第一、二類工程:報本署核定。
(2)第三、四類工程:由所屬機關核定。
(3)各類別復建工程:由所屬機關核定。
2.水資源分署辦理之工程:
(1)第一類工程:報本署核定。
(2)第二、三、四類工程:由所屬機關核定。
(3)各類別復建工程:由所屬機關核定。
3.本署指定限期完工工程之延期案:其申請展延日期如逾
越列管期限者應報本署核定。
經發包或變更預算修正後昇降類別者,第一項工期核算事宜仍由
原招標機關辦理,惟原所屬權責昇為非其權責者,應報本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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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本要點內各項書件報表份數照附表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點次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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