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用水計畫書件內容及格式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 11120206070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 及第1點附件2、第7點附件6,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水利

法規異動

修正

一、開發單位基本資料:
    (一)計畫名稱及開發單位:開發計畫名稱及開發單位基本資料填列
          於基本資料表。開發單位委託顧問公司或其他單位撰寫用水計
          畫者,須填列受託辦理單位基本資料(開發及受託單位基本資
          料表如附件一)。
    (二)計畫摘要表:計畫內容摘要填列於計畫摘要表(附件二),內
          容需補充說明者,得延伸該表格。

三、計畫用水量:
    (一)總用水量:指開發行為未扣除節約用水(重複利用)措施水量
          之每日各項用水量總合,以年度平均日用水量計之。用水量經
          加總各項用水量總合後無條件進位至整數,即不足每日一立方
          公尺者以每日一立方公尺計。
          1.生活用水:生產或營運過程相關人員之飲用、衛生、烹調料
            理等用水,依住宿、非住宿人員用水量推估,或依據生產或
            營運實際需求情況推估並檢附計算依據或基準。
          2.工業用水:依據開發行為引進產業類別之產品、生產規模、
            面積或其他影響因子,推估生產製造或營運必要之冷卻、製
            程、鍋爐、維修、污水處理、廢氣處理等用水。
          3.其他用水:與生產製造或人員生活較無直接關係者,均歸納
            為其他用水,包括景觀、遊憩或營建施工用水,應依據開發
            行為實際情形推估並檢附計算依據或基準。
    (二)計畫用水量:指開發行為基地內各年度所需總用水量中,規劃
          由供水單位供應、自行引取地面水或地下水等水源之水量,以
          年度平均日用水量計之;計算原則為總用水量扣除節約用水(
          重複利用)措施水量。
          1.計畫用水時程:推估開發行為興辦及使用之各年度計畫各水
            源用水量及其總和。
          2.終期計畫用水量:指開發完成進入營運使用階段之最大計畫
            用水量;在多數開發行為中,為規劃之目標年度計畫用水量
            。
    (三)節約用水(重複利用)措施:
          1.說明水量回收、重複再使用、廢水處理再利用、雨水貯留系
            統、中水道系統規劃或工業區(廠)內各廠用水聯合回用等
            節約用水措施。
          2.繪製用水平衡圖:據以計算全區(廠)用水回收率(有重複
            利用率及不含冷卻水塔內循環量二種)、製程用水重複利用
            回收率及全區(廠)用水排放率,其中排放水之水質標準應
            符合放流水標準,其計算公式如下:
            回收率(重複利用率)=(總循環水量+總回用水量+雨水
            取水量+冷凝水取水量)/總用水量*100%
            回收率(不含冷卻水塔內循環量)=(總循環水量+總回用
            水量+雨水取水量+冷凝水取水量-冷卻水塔內循環量)/
            (總用水量-冷卻水塔內循環量)*100%
            製程用水重複利用率=製程用水總重複利用水量/製程用水
            總用水量*100%
            排水率=總排放水量/總原始取水量*100%
          3.節約用水設施規劃:說明用水減量措施(如省水型製程或省
            水器材等)、各項節約用水措施之配置或其他節水規劃。
    (四)單位用水量計算參考如附件三、用水平衡圖繪製說明如附件四
          、製造業全廠(區)回收率(重複利用率)承諾建議值如附件
          五。

七、依水利法第五十四條之三第六項規定提出用水計畫,計畫用水量自提
    出當年度起無增加者,第一點至第六點規定之計畫內容得以附件六簡
    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