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小組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召集人由本部水利署(以下簡稱
水利署)副署長兼任之,副召集人由水利署總工程司兼任之;並置審
議委員十五至十七人,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除召集
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成員如下:
(一)內政部推薦一人。
(二)農業部推薦一人。
(三)水利署主任秘書。
(四)水利署副總工程司。
(五)水利署水利規劃分署一人。
(六)水利署水文技術組一人。
(七)水利署土地管理組一人。
(八)水利署水利行政組一人。
(九)水利署河川海岸組組長。
(十)專家學者四至六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但以職務為擔任資格者,其任期隨職務
異動而更異;前項第十款專家學者委員續聘得連任一次,每次改聘不
得低於該等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 為促進決策參與之性別平等,並配合行政院推動將性別比例原則納入相關
任務編組設置依據規範,爰修正第一項,增列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
三分之一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