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央管河川治理計畫(含修正)之制定及公告程序如下:
(一)規劃單位(本署各附屬機關)辦理河川治理規劃或規劃檢討,
應召開地方說明會,瞭解地方問題與需求。完成治理規劃或規
劃檢討報告(初稿)後,再次召開地方說明會向地方說明改善
方案,經期末報告審查通過後,函報本署召開會議審查,本署
召開審查會議時得邀請「河川治理計畫審議小組」(以下簡稱
審議小組)委員或專家學者及相關單位協助審查,必要時得辦
理現勘。
(二)規劃單位依本署審查意見修正規劃或規劃檢討報告並報本署備
查後,據以編訂治理計畫(初稿)及繪製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
地範圍線圖(初稿)(治理計畫內容及附件應依本署規定格式
內容辦理)送由轄管河川分署據以召開地方說明會,規劃單位
協助為必要之說明。
(三)規劃單位於地方說明會後參酌民眾意見為必要之說明或修正治
理計畫,將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圖,並附治理計畫(
並應含自行檢核表、劃定說明、歷次會議紀錄、地方說明會紀
錄及其意見處理情形表),函報本署提請審議小組審議,提送
審議之治理計畫如與原規劃(或規劃檢討)有差異時,應檢附
差異說明(格式如附件一),審議時得邀請規劃單位及轄管河
川分署列席說明,必要時得辦理現勘。
(四)規劃單位應於審議小組審議治理計畫通過後,依審議小組審議
意見修正治理計畫、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圖,陳報本
署代辦部函核定之,並公告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圖。
〔立法理由〕 一、配合經濟部及所屬機關之組織法行政院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施行,修正機關名稱。
二、現行規定第三款以兩段式敘述,不符法規制定體例,爰予整併。
|
三、直轄市管、縣(市)管河川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圖公告程序
如下:
(一)該河川管理機關辦理河川治理規劃或規劃檢討,完成治理規劃
或規劃檢討報告並核定後,據以編訂治理計畫(初稿)及水道
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圖(初稿)後,召開地方說明會。
(二)該河川管理機關於地方說明會後參酌民眾意見為必要之說明或
修正治理計畫及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圖後,送該河川
主管機關核定治理計畫及核可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圖
,修正後之治理計畫,如與核定之規劃或規劃檢討報告不同時
,應研擬治理計畫與規劃差異說明(格式如附件一)。
(三)該河川主管機關應將其核可之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圖
(含劃定說明),並附規劃或規劃檢討報告、規劃差異說明及
治理計畫(應含歷次會議紀錄、地方說明會紀錄及其意見處理
情形表),函報本署提請審議小組審議。審議時得邀請該河川
管理機關及主管機關列席說明,必要時得辦理現勘。
(四)該河川管理機關應於審議小組審議通過後,依據審議小組審議
意見修正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圖後,送由該河川主管
機關陳報本署代辦部函核定並公告之。
(五)經審議小組審查後,該河川治理計畫如須修正時,該河川管理
機關應參酌審議意見配合修正後再陳送主管機關核定之。
〔立法理由〕 現行規定第二款以兩段式敘述,不符法規制定體例,爰予整併。
|
六、已完成治理規劃或規劃檢討(直轄市、縣市管河川已依相關計畫程序
由經濟部核定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核定、中央管河川已由本署備
查),尚未完成河川治理計畫,但急需辦理整治者,得就該整治渠段
先行依核定之工程計畫,編製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圖,如尚
未辦理工程公聽會者應召開地方說明會並參酌民眾意見為必要之說明
或修正後,將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圖、地方說明會紀錄或工
程公聽會紀錄(含回應情形)、急需辦理整治段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
地範圍線先行劃設說明(如附件二)等相關資料,函報本署提請審議
小組審議。該河川管理機關應依審議小組審議意見修正水道治理計畫
線或用地範圍線圖後,送由主管機關陳報本署(中央管河川由河川分
署陳報本署)代辦部函核定並公告之。
〔立法理由〕 配合經濟部及所屬機關之組織法行政院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
,修正機關名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