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依據統計法第二十二條、統計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及第 四十條與經濟部水利署(下稱本署)公務統計方案第四十八條至第五 十七條規定辦理。
配合統計法施行細則及 本署公務統計方案刪除、變更修正條文號。
七、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之第一點規定自一百零 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修正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