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推動中央管流域整體改善與調適計畫新創研究補(捐)助預算執行作業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3月20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政字第11306024910號令修正發 布第7點、第8點、第11點、第13點及第7點附件二、第9點附件三、第11點 附件四、第12點附件五,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水利

法規異動

修正

七、申請單位應於受理申請期間檢附申請應備文件(如附件二),具函向
    本署水利規劃分署(以下簡稱水規分署)或本署各河川分署(以下簡
    稱各河川分署)提案申請。
    各河川分署受理申請案件後函轉水規分署彙整,彙整後由水規分署辦
    理資格審查,如有資格、研究範圍或檢附文件不符規定,經通知補正
    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予受理。

八、審查作業及標準如下:
    (一)初審會議:
          1.初審會議前水規分署應先檢視該年度提案計畫內容,除計畫
            屬延續性者外,是否有二分之一以上與本署及所屬機關近十
            年內委辦計畫雷同,並透過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CGSS
            )查詢提案計畫內容是否獲得其他機關補(捐)助,重複提
            出申請者不予補(捐)助,必要時得通知申請單位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2.由水規分署邀請各轄管河川分署辦理初審會議,就該年度提
            案計畫依後續承辦單位初步分類,並建議補(捐)助計畫之
            內容、優先順序及經費額度。
          3.提案計畫依後續承辦單位分類如下:
           (1)甲類:補(捐)助對象為依法登記或取得設立許可,且依
              其章程或目的可辦理水岸環境相關研究或調查之非營利組
              織或團體,且提案計畫內容屬在地議題,其計畫執行至結
              案期間之後續補(捐)助及綜合事務由各轄管河川分署辦
              理。
           (2)乙類:非屬甲類計畫,其計畫執行至結案期間之後續補(
              捐)助及綜合事務由水規分署辦理。
    (二)複審會議:本署召開複審會議,就該年度補(捐)助計畫之內
          容、優先順序及經費額度提出建議。
    (三)審查標準如下:
          1.具建構公私協力、營造民眾共識及民眾參與效益。
          2.提案規劃構想具有提升區域或整體流域調適及水利環境亮點
            效果。
          3.創新概念有助於提升水利技術、流域環境品質、促進其韌性
            發展。
          4.計畫執行之可行性、發展性、合理性與公益性。
    (四)核定:複審會議之結論經循序簽奉核可後,由本署通知受補(
          捐)助對象及承辦單位。

九、經費請撥、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單一計畫受補(捐)助經費分三期向承辦單位提出申請辦理撥
          付及核銷事宜,並應於年度結束前完成:
          1.第一期款:受補(捐)助對象應依複審會議之審查意見修正
            計畫書完妥並函送承辦單位,經同意後,受補(捐)助對象
            依請款作業程序(如附件三),檢附請款應備文件,撥付核
            定經費額度百分之七十。
          2.第二期款:受補(捐)助對象應於當年度十月底前函送成果
            報告書(初稿)至承辦單位,經備查後,受補(捐)助對象
            依請款作業程序(如附件三),檢附請款應備文件,撥付核
            定經費額度百分之二十。
          3.末期款:受補(捐)助對象函送成果報告書至承辦單位,經
            備查後,受補(捐)助對象依請款作業程序(如附件三),
            檢附請款應備文件,經確認無其他待辦事項及補正文件後,
            撥付核定經費額度百分之十。
    (二)受補(捐)助對象未依規定繳交文件、文件不全經通知不配合
          補附,或不符各期撥付款項條件者,該期及其後各期款項不予
          撥付。
    (三)受補(捐)助對象應檢附收支清單及各項支用單據結報;各機
          關於審核後,得將支用單據退還受補(捐)助對象。
    (四)受補(捐)助對象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承辦
          單位應建立控管機制並作成相關紀錄,如發現受補(捐)助對
          象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
          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或受補(捐)助對象酌減嗣
          後補(捐)助款或列為往後三年不得申請之對象。
    (五)受補(捐)助對象於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
          經費總額。各補(捐)助計畫結案時如尚有結餘款者,應按補
          (捐)助比例繳回。

十一、計畫督導及考核,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本署應於核定後訂定年度之補(捐)助工作計畫據以執行,
            並依各計畫所定績效衡量指標,加強執行成效及案件成果考
            核。
            1.為掌握計畫進度及品質,本署及各河川分署、水規分署得
              於受補(捐)助計畫執行期間,實施不定期督導或召開工
              作會議;受補(捐)助對象應說明辦理情形,必要時提供
              計畫相關書面及影音資料。
            2.受補(捐)助對象經承辦單位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或
              仍有其他應辦未改善者,得停止其補(捐)助。
            3.承辦單位應強化內部控制機制,包括衡酌受補(捐)助對
              象業(會)務或財務運作狀況。
            4.本署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資訊,由承辦單位登載於民
              間團體補(捐)助系統(CGSS),並透過該系統查詢補(
              捐)計畫有無重複或超出所需經費等情形,作為辦理核定
              及撥款作業之參據附件。
      (二)於每年度終了,承辦單位應針對辦理之補(捐)助案件於次
            年一月底前填報該年度補(捐)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如
            附件四),由本署於次年二月底前彙報經濟部。
      (三)辦理情形及考核相關資料應以專卷妥善保管,供相關機關查
            核。

十二、補(捐)助計畫申請程序及辦理流程圖如附件五,詳細辦理內容請
      依據本作業規範。

十三、其他注意事項如下:
      (一)採購事項:受補(捐)助對象運用補(捐)助經費,如涉及
            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
            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各河川分署應將補(捐)助計畫執行成果函送水規分署建檔
            保存,水規分署得邀受補(捐)助對象參加成果發表會發表
            計畫成果,出席情形將列為往後三年提案申辦補(捐)助計
            畫審查之參考。
      (三)受補(捐)助計畫之研發成果及智慧財產權(含影音資料)
            ,基於公益之目的或提升研發成果運用效益,應無償授權本
            署及其所屬機關推廣或分享。
      (四)受補(捐)助計畫如涉資訊安全應符合資通安全管理法及其
            相關子法規定。
      (五)本作業規範於本署全球資訊網公開;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性質者,其受補(捐)助
            案件,包括補(捐)助事項、補(捐)助對象與其所歸屬之
            直轄市或縣(市)、核准日期及補(捐)助金額(含累積金
            額)等資訊按季於本署全球資訊網之政府資訊平台公開,並
            於受理申請案件時,預先告知申請單位有關資訊公開之規定
            。
      (六)未盡事宜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
            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經濟部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
            算執行管考作業注意事項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