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推動小組設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執行秘書各一人,由本署署長指
派,並請下列機關(單位)指派至少一名專責代表組成之:
(一)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二)農業部農田水利署雲林管理處(財務組、管理組)。
(三)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四)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下水道工程分署。
(五)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中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
(六)雲林縣政府計畫處。
(七)雲林縣政府水利處。
(八)雲林縣政府工務處。
(九)雲林縣政府城鄉發展處。
(十)雲林縣政府文化觀光處。
(十一)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雲嘉區處。
(十三)雲林縣虎尾鎮公所。
(十四)本署水利規劃分署。
(十五)本署第五河川分署。
(十六)本署工程事務組。
(十七)本署土地管理組。
(十八)本署水利行政組。
(十九)本署綜合企劃組。
(二十)本署秘書室。
(二十一)本署主計室。
(二十二)本署河川海岸組。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自一百十二年八
月一日改制為「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下水道工程
處、中區工程處」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改制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下水道工程分署、中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經濟部水利署所屬河川局
、水利規劃試驗所」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水利署所
屬河川分署、水利規劃分署」,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十四款
及第十五款之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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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推動小組召開會議時,由本署第五河川分署說明本案工作之工作進
度、規劃設計執行情形、用地取得、工程設計、監造及其他相關事項
,由推動小組針對各項議題提供意見或邀請相關單位進行協商;必要
時得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協助參與或交流合作。
〔立法理由〕 修正理由同第三點修正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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