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06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904604670號令修正發布第15條 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國營經濟事業

立法總說明

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訂定
發布,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之施行日期為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五日
。茲因依現行規定,於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前,金門縣或連江
縣地區未取得經營許可執照之既存漁船加油站(以下簡稱既存漁船加油站
),符合特定條件者,應於修正施行日起三年內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必要
時,可展延二年,並以一次為限。惟因地處曾實施戰地政務工作之離島,
或有土地取得不易等不可歸責於經營者之事由,致無法於上開期限取得經
營許可執照,無法繼續提供加油服務,又考量因既存漁船加油站係金門縣
或連江縣所轄各島嶼上唯一供油來源,具有不可替代性,為維持當地民眾
之民生需求,爰修正本規則第十五條之一,增訂有不可歸責於經營者之事
由,得申請再予延展之規定。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前,於金門縣或連江縣地
區未取得經營許可執照之既存漁船加油站(以下簡稱既存漁船加油站),
符合下列條件,其經營者應於修正施行日起三年內取得經營許可執照:
一、金門縣或連江縣所轄之各島嶼上,特定油品種類唯一供應者。
二、經金門縣或連江縣政府監督建築物結構安全、消防及環境保護事項者
    。
三、於修正施行日起三個月內取得金門縣或連江縣政府所出具符合前二款
    規定之相關證明者。
前項既存漁船加油站因正當理由無法於期限內取得經營許可執照者,得於
期限屆滿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金門縣或連江縣政府申請延展;延展
期限不得超過二年,並以一次為限。但有不可歸責於經營者之事由,得於
延展期限屆滿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及延展計畫,向金門縣或連江縣政府
申請再予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十四日。
符合第一項所定條件之既存漁船加油站,於申請經營許可執照期間,其經
營管理事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
、第二項及第十五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修正。按金門縣及連江縣地區屬曾實施戰地政務工作之離島地
    區,土地取得不易,另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COVID-19
    )肺炎疫情等不可歸責於既存漁船加油站經營者之事由,致土地所有
    權或使用權同意書、建築物使用執照及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合格文件之
    取得延遲,無法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期限內取得經營許可執照,難
    以繼續提供加油服務。鑑於既存漁船加油站係金門縣或連江縣所轄各
    島嶼上唯一供油來源,具有不可替代性,為維持當地民眾之民生需求
    ,爰增訂有不可歸責於經營者之事由,得再予延展之但書規定。另考
    量金門縣政府與連江縣政府可協調府內各單位,協助金門區漁會及連
    江縣馬祖油品供應有限公司儘速取得經營許可執照,爰比照第一項三
    年之期限,明定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十四日。
三、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以符法制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