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接受獎勵金之各級地方政府應依第七點規定之運用範圍編列計畫(本
計畫得分年、分期執行),並於當年度預、決算書上列明核能發電後
端營運基金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場址調查評估獎勵金之預、
決算項目與金額。
本會依第四點規定分階段撥付獎勵金,接受獎勵金之各級地方政府應
依本會函告之各階段金額,檢附下列資料提送本會審查後撥款:
(一)經民意機關審議通過之該年度預算書及核准函證明文件。
(二)該年度「執行後端基金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場址調查評
估獎勵金 -歲出預算項目彙總表」。
(三)該年度「申請後端基金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場址調查評
估獎勵金 -計畫項目彙總表」。
(四)上一年度「執行後端基金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場址調查
評估獎勵金-結算明細表」。
各級地方政府得視運用需求,於後續年度內支用獎勵金決算賸餘款,
如需支用者,應於賸餘款發生當年度之決算書上書明運用情形,並於
支用年度編列歲出預算;獎勵金保留款應依預算法、決算法及相關規
定辦理;決算賸餘款與保留款於撥付年度屆滿四年而仍未實現(含未
編列預算)者,不得再續支應,應繳回本會。
本會得派員查核,其查核資料視同正式文書,專卷妥善保管,供相關
單位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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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於各階段場址調查評估及評選時,如遭
蓄意阻礙,致工期延誤,產生實質損失,台電公司於陳報經濟部同意
後,得減少、延後或停止撥付獎勵金給該場址所在縣(市)、所在鄉
(鎮、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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