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場址調查評估獎勵要 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經濟部經營字第10504604700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 第9點;刪除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國營經濟事業

法規異動

修正

六、接受獎勵金之各級地方政府應依第七點規定之運用範圍編列計畫(本
    計畫得分年、分期執行),並於當年度預、決算書上列明核能發電後
    端營運基金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場址調查評估獎勵金之預、
    決算項目與金額。
    本會依第四點規定分階段撥付獎勵金,接受獎勵金之各級地方政府應
    依本會函告之各階段金額,檢附下列資料提送本會審查後撥款:
  (一)經民意機關審議通過之該年度預算書及核准函證明文件。
  (二)該年度「執行後端基金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場址調查評
        估獎勵金 -歲出預算項目彙總表」。
  (三)該年度「申請後端基金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場址調查評
        估獎勵金 -計畫項目彙總表」。
  (四)上一年度「執行後端基金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場址調查
        評估獎勵金-結算明細表」。
    各級地方政府得視運用需求,於後續年度內支用獎勵金決算賸餘款,
    如需支用者,應於賸餘款發生當年度之決算書上書明運用情形,並於
    支用年度編列歲出預算;獎勵金保留款應依預算法、決算法及相關規
    定辦理;決算賸餘款與保留款於撥付年度屆滿四年而仍未實現(含未
    編列預算)者,不得再續支應,應繳回本會。
    本會得派員查核,其查核資料視同正式文書,專卷妥善保管,供相關
    單位查核。

九、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於各階段場址調查評估及評選時,如遭
    蓄意阻礙,致工期延誤,產生實質損失,台電公司於陳報經濟部同意
    後,得減少、延後或停止撥付獎勵金給該場址所在縣(市)、所在鄉
    (鎮、市)。
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