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入場(廠)條件
一、進入設施場(廠)域,應符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公告之
COVID-19疫苗接種規範及措施。
二、進入設施場(廠)域時應體溫量測及全程佩戴口罩。
三、經收到衛生主管機關開立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者,應依衛生福利
部疾病管制署公告之「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規定及衛
生福利部最新公告之「自主健康管理對象應遵守及注意事項」辦
理。
四、若有發燒(額溫≧37.5℃、耳溫≧38℃)、急性呼吸道感染、嗅
覺、味覺異常或不明原因腹瀉等疑似COVID-19症狀者,禁止進入
設施場(廠)域,並應確實落實「生病不上班、不入設施場(廠
)域」。
五、曾確診個案,如需進入設施場(廠)域者,應符合中央疫情指揮
中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
所訂解除隔離治療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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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防疫管理措施
一、環境清潔消毒
(一)應訂定環境清潔及消毒計畫,並規定有關加強清潔及消毒
之工作事項,且確實記錄執行情形。
(二)確實執行並加強環境及有關工作器材之清潔及消毒工作。
(三)盤點經常接觸的工作環境及器具,並視使用情形提升清潔
及消毒頻率。
(四)每日落實廁所及公共設施之清潔及消毒,並視使用情形提
升清潔及消毒頻率。
二、第1類適用對象管理
(一)健康管理
1.盤點核心必要工作人員進行造冊,並訂定健康監測計畫
及有異常狀況時之追蹤處理機制。
2.落實核心必要工作人員每日體溫量測及健康狀況監測。
3.各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管理單位應指派專責人員,負責管
理設施場(廠)域內核心必要工作人員健康監測相關事
宜,落實健康監測措施,並將每日體溫及健康監測結果
列冊管理。
4.核心必要工作人員若有發燒或其他疑似COVID-19症狀,
應主動向專責人員報告,並儘速就醫接受評估及處置。
5.核心必要工作人員若有發燒或健康狀況異常,經就醫評
估接受COVID-19相關採檢者,應落實「COVID-19採檢後
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
(1)採檢完畢應儘速返家,並留在家中,不可外出,如檢
驗結果陽性,將由地方政府衛生局依確診個案分流收
治原則,安排於住家居家照護或其他指定處所進行隔
離或隔離治療。
(2)採檢後如症狀緩解,仍需持續自我健康監測 7天(最
後1次接觸日後或發病日後7日內)。
(3)如檢測陰性,有症狀期間應於家中休養,並佩戴醫用
口罩,非絕對必要,避免外出,與他人交談時,除戴
上醫用口罩外,儘可能保持 1公尺以上距離,當口罩
沾到口鼻分泌物時,應立即更換並內摺丟進垃圾桶。
(4)維持手部清潔,保持經常洗手習慣,原則上可以使用
肥皂和清水或酒精性乾洗手液進行手部清潔。另應注
意儘量不要用手直接碰觸眼睛、鼻子和嘴巴。手部接
觸到呼吸道分泌物時,請用肥皂及清水搓手及澈底洗
淨。
(5)健康監測期間,如有疑似症狀,可自行使用家用快篩
試劑進行快篩,如快篩結果為陽性,請儘速至鄰近的
社區採檢院所進一步檢測,並請戴好口罩、勿搭乘大
眾運輸工具。
6.核心必要工作人員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始得進入設施
場(廠)域:
(1)提供完成接種 COVID-19疫苗第3劑證明。留職停薪期
滿返回工作之人員及新進人員於首次進入設施場(廠
)域前,應同時提供 3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
或PCR核酸檢驗(以下簡稱PCR檢驗)陰性證明。
(2)倘核心必要工作人員曾為COVID-19確診個案,且持有
3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首次
進入設施場(廠)域前,應提供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
明,並於解除隔離滿 3個月後,儘速完整COVID-19疫
苗接種。
(3)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19疫苗證明或個
人因素無法施打者,應提供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
後續並依工作服務期間須每週定期提供抗原快篩(含
家用快篩)或 PCR檢驗陰性後,始得進入設施場(廠
)域工作。
7.各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管理單位應參照地方衛生局的防疫
規定辦理相關措施。
8.鼓勵核心必要工作人員等安裝「臺灣社交距離 App」,
以科技輔助記錄個人相關接觸史。
(二)衛生行為管理
1.加強工作人員防疫教育訓練,內化防疫行為。
2.落實核心必要工作人員於工作服務期間,應全程佩戴口
罩,必要時可戴面罩及手套等個人防護裝備;其他非核
心必要工作人員於營業場所內均應全程佩戴口罩。
3.落實每次工作操作服務前應落實手部清潔消毒,且操作
時所佩戴之口罩、手套等相關廢棄物,應立即丟棄處理
。
4.應提供充足的清潔及消毒用設備(如手部消毒劑、酒精
性乾洗手液、擦手紙等);脫除後之口罩及手套等相關
廢棄物應妥適處理。
三、第2類適用對象管理
(一)第 2類適用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之證明,始得進入設
施場(廠)域
1.提供完成接種 COVID-19疫苗第3劑證明,如無上述證明
者應提供3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
證明。
2.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19疫苗證明或個人
因素無法施打者,應提供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後續
並依工作服務期間須每週定期提供抗原快篩(含家用快
篩)或 PCR檢驗陰性後,始得進入設施場(廠)域工作
。
(二)除肆、二、(一)、6規定外,有關第2類適用對象之健康
管理及衛生行為管理,比照第 1類適用對象之工作人員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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