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場(廠)域防疫管理指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經濟部經營字第1110061331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點 、第4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國營經濟事業

法規異動

修正

參、入場(廠)條件
    一、進入設施場(廠)域,應符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公告之
        COVID-19疫苗接種規範及措施。
    二、進入設施場(廠)域時應體溫量測及全程佩戴口罩。
    三、經收到衛生主管機關開立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者,應依衛生福利
        部疾病管制署公告之「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規定及衛
        生福利部最新公告之「自主健康管理對象應遵守及注意事項」辦
        理。
    四、若有發燒(額溫≧37.5℃、耳溫≧38℃)、急性呼吸道感染、嗅
        覺、味覺異常或不明原因腹瀉等疑似COVID-19症狀者,禁止進入
        設施場(廠)域,並應確實落實「生病不上班、不入設施場(廠
        )域」。
    五、曾確診個案,如需進入設施場(廠)域者,應符合中央疫情指揮
        中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
        所訂解除隔離治療條件。

肆、防疫管理措施
    一、環境清潔消毒
        (一)應訂定環境清潔及消毒計畫,並規定有關加強清潔及消毒
              之工作事項,且確實記錄執行情形。
        (二)確實執行並加強環境及有關工作器材之清潔及消毒工作。
        (三)盤點經常接觸的工作環境及器具,並視使用情形提升清潔
              及消毒頻率。
        (四)每日落實廁所及公共設施之清潔及消毒,並視使用情形提
              升清潔及消毒頻率。
    二、第1類適用對象管理
        (一)健康管理
              1.盤點核心必要工作人員進行造冊,並訂定健康監測計畫
                及有異常狀況時之追蹤處理機制。
              2.落實核心必要工作人員每日體溫量測及健康狀況監測。
              3.各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管理單位應指派專責人員,負責管
                理設施場(廠)域內核心必要工作人員健康監測相關事
                宜,落實健康監測措施,並將每日體溫及健康監測結果
                列冊管理。
              4.核心必要工作人員若有發燒或其他疑似COVID-19症狀,
                應主動向專責人員報告,並儘速就醫接受評估及處置。
              5.核心必要工作人員若有發燒或健康狀況異常,經就醫評
                估接受COVID-19相關採檢者,應落實「COVID-19採檢後
                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
               (1)採檢完畢應儘速返家,並留在家中,不可外出,如檢
                  驗結果陽性,將由地方政府衛生局依確診個案分流收
                  治原則,安排於住家居家照護或其他指定處所進行隔
                  離或隔離治療。
               (2)採檢後如症狀緩解,仍需持續自我健康監測 7天(最
                  後1次接觸日後或發病日後7日內)。
               (3)如檢測陰性,有症狀期間應於家中休養,並佩戴醫用
                  口罩,非絕對必要,避免外出,與他人交談時,除戴
                  上醫用口罩外,儘可能保持 1公尺以上距離,當口罩
                  沾到口鼻分泌物時,應立即更換並內摺丟進垃圾桶。
               (4)維持手部清潔,保持經常洗手習慣,原則上可以使用
                  肥皂和清水或酒精性乾洗手液進行手部清潔。另應注
                  意儘量不要用手直接碰觸眼睛、鼻子和嘴巴。手部接
                  觸到呼吸道分泌物時,請用肥皂及清水搓手及澈底洗
                  淨。
               (5)健康監測期間,如有疑似症狀,可自行使用家用快篩
                  試劑進行快篩,如快篩結果為陽性,請儘速至鄰近的
                  社區採檢院所進一步檢測,並請戴好口罩、勿搭乘大
                  眾運輸工具。
              6.核心必要工作人員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始得進入設施
                場(廠)域:
               (1)提供完成接種 COVID-19疫苗第3劑證明。留職停薪期
                  滿返回工作之人員及新進人員於首次進入設施場(廠
                  )域前,應同時提供 3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
                  或PCR核酸檢驗(以下簡稱PCR檢驗)陰性證明。
               (2)倘核心必要工作人員曾為COVID-19確診個案,且持有
                   3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首次
                  進入設施場(廠)域前,應提供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
                  明,並於解除隔離滿 3個月後,儘速完整COVID-19疫
                  苗接種。
               (3)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19疫苗證明或個
                  人因素無法施打者,應提供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
                  後續並依工作服務期間須每週定期提供抗原快篩(含
                  家用快篩)或 PCR檢驗陰性後,始得進入設施場(廠
                  )域工作。
              7.各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管理單位應參照地方衛生局的防疫
                規定辦理相關措施。
              8.鼓勵核心必要工作人員等安裝「臺灣社交距離 App」,
                以科技輔助記錄個人相關接觸史。
        (二)衛生行為管理
              1.加強工作人員防疫教育訓練,內化防疫行為。
              2.落實核心必要工作人員於工作服務期間,應全程佩戴口
                罩,必要時可戴面罩及手套等個人防護裝備;其他非核
                心必要工作人員於營業場所內均應全程佩戴口罩。
              3.落實每次工作操作服務前應落實手部清潔消毒,且操作
                時所佩戴之口罩、手套等相關廢棄物,應立即丟棄處理
                。
              4.應提供充足的清潔及消毒用設備(如手部消毒劑、酒精
                性乾洗手液、擦手紙等);脫除後之口罩及手套等相關
                廢棄物應妥適處理。
    三、第2類適用對象管理
        (一)第 2類適用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之證明,始得進入設
              施場(廠)域
              1.提供完成接種 COVID-19疫苗第3劑證明,如無上述證明
                者應提供3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
                證明。
              2.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19疫苗證明或個人
                因素無法施打者,應提供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後續
                並依工作服務期間須每週定期提供抗原快篩(含家用快
                篩)或 PCR檢驗陰性後,始得進入設施場(廠)域工作
                。
        (二)除肆、二、(一)、6規定外,有關第2類適用對象之健康
              管理及衛生行為管理,比照第 1類適用對象之工作人員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