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離島供水營運虧損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5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93年5月12日經濟部經水字第09304604070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 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經濟管制

法規異動

修正

  離島自來水營運單位或自來水合作社於各年度結束後,應編列決算書,
  提報上一年度售水虧損額度,向中央自來水主管機關申請撥補;中央自
  來水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請後三個月內完成初審,核撥虧損額度七成之
  經費。其虧損餘額之撥補,按經審計部審定或會計師簽證後之財務報表
  ,於一個月內依上一年度之售水虧損實績編製報表,向中央自來水主管
  機關申請撥補;中央自來水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請後三個月內完成審核
  ,並覈實撥補其餘額。